(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丹诉称:刘廷与郝甜系夫妻,育有原被告三子女。刘廷去世后,郝甜购买田景小区369号房屋,并订立公证遗嘱,要求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涉案房屋;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青辩称,涉案房屋是在刘廷去世后购买不假,但是该房是刘廷单位分配,购买时使用了刘廷的工龄折算房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刘廷、郝甜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且当时刘青帮郝甜垫付2万元购房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烨辩称,听从法院判决。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不认可刘青曾垫付购房款,刘青亦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刘丹继承涉案房屋,并向刘青、刘烨支付折价补偿款各十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涉案房屋是在刘廷去世长达十年后购买,故认定为郝甜的个人房产更符合常理。被继承人郝甜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故该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刘丹作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有权主张继承涉案房屋,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是,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购买时使用了刘廷的工龄折算价款,故应当给予刘廷的法定继承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