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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如何保障继承权不受侵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辛澜诉称,辛然、白岩系再婚,共有房产分别位于紫竹小区456号、457号,共育有辛澜、辛静二子,辛大牛是辛然与前妻之子。辛然病逝后,白岩、辛静、辛澜三人就前述两套房产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456号房屋归辛澜,457号房屋归辛。456号房屋拆迁时,辛澜曾出资购买置换安置房屋紫金小区999号。白岩也曾订立遗嘱,表示999号房屋归辛澜继承。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999号房屋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辛静辩称,同意原告请求。

  被告辛大牛未到庭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紫竹小区456号是公房,承租人为白岩,该房的拆迁安置房屋999号现已交付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证。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辛大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可以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查明事实,999号安置房屋属于白岩所有,白岩订立遗嘱对其做出处分属于有权处分,且该遗嘱内容形式合法有效,故原告的主张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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