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竣工时间陷阱
条款:“买方已知悉并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项目系分期开发,本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公共设施的交付时间,不迟于本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交付的时间。”
该条款将公共设施的交付时间定在本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与本合同房产竣工时间分开,可使公共设施完成时间交付可后于房地产项目时间。换言之,即使小区的公共设施未建好,会所未完成,绿化、道路未搞好也可交楼,业主也不得追究发展商。
2、装修质量陷阱
条款:“本合同约定,房屋的具体装置、修饰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二约定为准,买方同意按上述标准和现状进行接收。装置、装修和装饰的保修期限,以产品生产厂家规定的保修期为准。房屋及设施交付业主后,装置、装修和装饰如需维修,由业主直接向生产厂家提出,卖方负责向业主提供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
该条款约定房屋及设施交付业主后,装置、装修、装饰如需维修,由业主直接向生产厂家提出,这实际上是将质量责任推向厂家。法律规定,房屋质量(包括装修、装饰),在保修期内,由发展商负责。
3、业主验收陷阱
条款:“买方确认:卖方拟交付的房地产座向,户型、竣工测绘面积和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与本合同约定相符,且卖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时,即具务合格交付条件,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伙手续。除此以外,若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责任,但无权拒绝办理入伙手续,卖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
业主在入伙时,有对所购房屋的验收权利。如不合格,有权拒绝收楼。而该条款约定卖方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时,即具合格交付条件,买方就要办入伙手续,实际是剥夺了业主对所购房屋的验收权利。
4、按揭付款陷阱
条款:“买方以按揭方式付款的,须在本俣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支付房款,如买方逾期未办妥手续支付房款或因买方原因被银行拒绝批准贷款,买方应当在接到卖方通知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与卖方达成新的付款方式,逾期视作为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发展商同意买方按揭方式付款,而因买方的申请未被银行批准,这属于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不得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购房合同应予解除。而本条款约定买方按揭付款未能得到银行批准,在七天内要变更付款方式,否则违约。实际上是将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强加到买方头上。因为买方购房是因资金不足才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银行不批,以其他方式付款的可能性很少。因此,将买方的申请未被银行批准当作买方作违约处理,是不公平的。
二、如何签订购房补充协议
1、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需要做补充协议
尽管从表面上看,房屋所有权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发展商并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构成其义务。但在实践中,房屋所有权证颁发的延迟往往是由于发展商手续不完整、未能履行交纳土地出让金、测绘费等义务。因此需要让发展商作出相应的承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各项义务以确保购房者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否则应承担一定数额的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购房者还可以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2、将贷款不能办理的责任承担写进补充协议
由于在商品房购房购销过程中,普遍采用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分期支付购房款项。而贷款是否会得到批准主要依赖发展商提供的担保情况、购房者本人的资信状况等因素。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贷款得不到批准,就会面临无法自行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因此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分清责任,如果由于发展商原因导致贷款得不到批准,则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自身原因,则届时可以选择变更付款方式或要求退房。
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霸王条款。这些合同由开发商提供的预先拟定,一些条款开放商是在有意识的逃避责任、损害着购房者的权益的不平等格式。因此,购房者需要签订购房补充协议,明确自己的需求。签协议时,应慎重对待每一合同细节,拿不准的地方最好提前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明白利害关系,不要随意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