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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对共有房产拆迁所得补偿的共有权益遭受损害如何解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一牛、曹三牛诉称:曹冲与庄花系夫妻,育有曹一牛、曹二牛、曹三牛、曹四牛、曹五牛五子女。曹四牛与刘梦系夫妻,曹腾系二人之子。曹冲和庄花共同有用昌平区东大村471号5间老房,曹冲去世后,曹四牛拆除涉案房屋,并利用拆除的部分建材新建房屋,故涉案房屋被拆除新建后的归属应当认定为曹冲、庄花、曹四牛共有。后庄花去世,其生前表示将所有遗产赠与被告。而曹冲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所以他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庄花去世后将自己遗产份额赠与曹腾。曹冲去世后,其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曹五牛、曹二牛放弃继承,所以曹冲的法定继承人为庄花、二原告、曹四牛(曹四牛全部赠与曹腾)。现涉案房屋拆迁,我们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化成拆迁利益。曹腾作为代表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共计100万元。现将曹腾诉至法院,请求:1、二原告作为被继承人曹冲的继承人,各自依法继承拆迁补偿款3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翻建完全由我父母出资,老房拆下来的旧料最多比重只能占到10%,故曹冲遗产范围仅指涉案房屋的5%,因曹冲的继承人为庄花、二原告及曹四牛四人,故二原告每人应继承的份额为涉案房屋的1.25%。而根据我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二原告无权享有宅基地补偿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促进搬迁奖、搬迁补助、停产停业补助、安置房购房补助等款项。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曹四牛拆除涉案房屋后新建二层楼房一幢、南西东房七间。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新建的七间房屋屋顶系其二人出资。根据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涉案房屋为原被告三人的共同财产。根据涉案房屋的搬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被搬迁房屋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空置院落奖、提前搬家将、工程配合奖、促进搬迁奖、搬迁补助费、周转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定向安置房购房补助、其他,总计100万元。

  四、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支付给原告各1.4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曹冲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所以曹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的两位原告皆系被继承人曹冲之子,故二人都是曹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曹冲遗产。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新建的涉案房屋使用了部分旧屋材料,但是双方对于使用旧料所占比重无法达成一致,且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所以应当由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结合各位当事人实际情况酌情判定曹冲夫妻与曹四牛夫妻四人各自对涉案房屋占有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限。而法院确定曹冲夫妻二人所占份额后再扣除其妻的份额之后,所剩即为曹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曹冲的法定继承人曹二牛和曹五牛明确放弃继承,故曹冲的法定继承人有庄花、二原告及曹四牛。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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