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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房产继承产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大拿诉称:王廷、善金系夫妻,育有原告和王小娜二子女。二老去世后王小娜即失踪,顺义区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王小娜死亡,其生前未婚,无子女,我系其唯一继承人。王小娜生前,其名下的宅院拆迁置换成王家村401号宅院(三间),现由被告擅自占有并对外出租。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王家村401号宅院为王小娜遗产;2.判令原告王大拿依法继承王小娜的遗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家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王大拿的诉讼请求。401号宅院系村委会集体财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大拿婚后,户籍迁至砖厂村,现为非农业家庭户。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401号宅院属王小娜遗产,归原告王大拿所有。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被继承人原有宅院拆迁置换所得房产依法应当由被继承人享有所有权,村委会无权占有并使用,该置换宅院即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父母早于其去世,未结婚,故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原告继承其遗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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