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掏、刘丛诉称:陈虎与孙花共有陈掏、陈媚、陈田三子女。二原告系夫妻。陈家村1号院系陈虎、孙花二人房产,陈掏与其二人共同出资翻建北正房5间。后1号院拆迁,依照拆迁政策,陈掏与刘丛夫妻享有购买10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的指标。孙花去世后,因拆迁利益继承产生纠纷,故起诉要求我们继承拆迁安置房花蕾盛小区C-201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陈虎辩称:房屋的翻建皆系我与孙花出资完成,与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陈媚辩称:我为翻建房屋出资了,但是我同意所有拆迁利益都归陈虎所有。故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田未答辩。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宅院的户主为陈虎,除刘丛之外,孙花、陈掏、陈媚、陈田均系户内在册人员。南正房4间系陈虎与孙花所建,陈虎、孙花、陈媚将其翻建为北正房4间和东厢房2间。根据涉案宅院拆迁协议,陈虎、陈掏、陈媚、陈田四人系被拆迁人,陈虎、陈掏、陈媚、陈田4人分别获得拆迁补偿款41万元(宅基地区位补、地上物补偿、拆迁补助奖励、其他)。陈虎代表4人选购4套拆迁安置期房,分别为花蕾盛小区C-201室(120平,50万元)、A-204室(60平,30万元)、C-301室(60平,30万元)、A-404室(60平,30万元),其中包括刘丛及陈虎、孙花的50平、20平购房指标。
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拆迁安置期房花蕾盛小区A-204室归二原告共同所有,三被告给付二原告拆迁补偿款十二万元,剩余拆迁利益归三被告共同所有;
(2)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陈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则可依法对其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涉案宅院中由陈虎、孙花、陈媚3人共同翻建的房屋,故3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系共同共有,又因3人未约定各自的份额,法院可以综合实际情况,考虑3人各自的付出程度来确定各自的比例份额,法院最终确定为陈虎与孙花占有5分之4,陈媚占有5分之1。而涉案宅院中陈虎与孙花共建的房屋,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宅院的宅基地,由陈虎、孙花、陈掏、陈媚、陈田各享5分之1份额,故宅基地区位补偿应各享五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孙花去世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孙花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陈虎、陈掏、陈媚、陈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4位继承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综合分析本案中二原告本应占有的拆迁利益份额及其所继承的份额,结合刘丛贡献的拆迁安置期房购房指标,可以确定二原告有权取得的安置房份额及补偿款数额。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