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房网律师解答:
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四)项和《城市》第38条第(四)项都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法97条还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董先生擅自处理和其他人共有的房产,并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和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中介公司和某公证机构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对董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没有进行认真审查核实,便收取中介费和出具公证书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余先生可向他们进行交涉,如对其答复不够满意,可依法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