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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怎么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唐夏、唐雷诉称:唐原生(1992年3月1日去世)和户荣(2014年8月19日去世)系夫妻关系,生前有三个女儿分别为:唐凌、唐夏和唐雷。郎奋与唐凌系夫妻关系,郎平系二人之子。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号系唐原生与户荣生前所享有的宅基地,该处宅基地上原有正房五间,1988年又扩建了三间,事后又加盖和扩建了部分房屋。2010年年底沙河镇拆迁。随后,唐凌及郎奋将该院拆迁款及相关补偿费领走。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将属于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但是被告不同意。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北京市沙河镇X号院的拆迁款以及相关补偿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凌、郎奋、郎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被拆迁房屋是唐凌与郎奋共同翻建的,当时户主是户荣,户荣是由唐凌、郎奋养老送终的,户荣留下遗嘱,由唐凌继承其遗产。

  三、审理查明

  1993年12月,昌平县政府将沙河镇x号院的宅基地登记在户荣名下。该院落原有北房五间建于1988年,并于2006年重新装修。唐凌、郎奋、郎平称1994年在该院落内建西房三间,2001年建东南房,2009年在西房和东南房基础上加建了二层,并于2009年对该二层小楼进行了装修。唐凌、郎奋、郎平称在2006年做了避风格的隔断。唐夏、唐雷认可该院内房屋及装修情况,但对避风格的修建时间提出异议。

  另查,唐凌、郎奋婚后一直在X号院内居住。2010年10月3日,北京市昌平X公司(拆迁人,甲方)与户荣(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对X号院,宅基地面积303平方米,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492平方米,乙方拆迁范围内有户口的共4人(分别为户荣、郎奋、唐凌、郎平);甲方支付乙方房屋及附属物拆迁款共计人民币2330051元。

  2010年10月3日,北京市昌平x公司(出卖人,甲方)与户荣(买受人,乙方)签订《昌平区x项目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约定乙方认购的安置房面积共计200平方米,购买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乙方选择一居室1套、二居室2套,乙方购买安置房需交纳的总金额为421000元。

  经核实,依据《X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因户荣有脑血栓后遗症,给予其大病补助。

  被告唐凌向法庭提交户荣订立的《遗嘱》。该《遗嘱》称:“本人身故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号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如后涉拆迁,所有补偿由唐凌、郎奋继承。该《遗嘱》为打印件,户荣、代书人、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字并摁手印。据了解,打印的遗嘱系由唐凌打印,见证人之签名也并非当日所签。经询问,见证人不能陈述遗嘱内容,其并未看到户荣签字的过程。

  四、法院判决

  1、被告唐凌、郎奋支付给原告唐夏拆迁补偿、补助款132151元;

  2、被告唐凌、郎奋支付给原告唐雷拆迁补偿、补助款132151元;

  3、驳回原告唐夏、唐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被告唐凌、郎奋提交的《遗嘱》,从形式而言,该《遗嘱》系代书遗嘱,代书人虽称其记录并亲自书写了遗嘱内容,但其并不清楚代书遗嘱的内容,其亦承认其并未完成遗嘱的打印,故该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唐原生和户荣的遗产范围及遗产如何继承问题。依照法定由唐凌、唐夏、唐雷继承。鉴于唐凌一直与户荣共同生活,在分配户荣遗产时酌情由唐凌多分。

  综合考虑X号院内共同居住人情况,房屋新建、加建、装修时各共居人出资出力情况、年龄、经济状况等因素,认定北房五间唐原生、户荣、唐凌、郎奋四人享有同等份额;对二层小楼的第一层,由户荣、唐凌和郎奋三人享有同等份额;对二层小楼的第二层和避风阁,由唐凌和郎奋二人共同所有;院内房屋附属物及装修均由唐凌和郎奋二人所有。因此,唐原生应分得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29462元;户荣应分得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95417元。

  宅基地区位补偿是以宅基地共同使用人为补偿对象,当事人均系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者,应由上述人员共同享有,户荣享有25%的份额,即户荣可分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21160元。

  其他均系对被拆迁安置对象的补偿部分,酌情认定户荣享有25%的份额,共计192500元。周转费户荣享有的具体数额为10800元。困难补助酌情认定户荣享有25%的份额,即可分得43000元。大病补助50000元应由户荣所有。

  需交纳的购房款已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因原告唐夏、唐雷并未主张回迁安置房份额,暂时确定户荣应负担全部购房款的四分之一,即105250元,且将该款自户荣遗产中扣除,待回迁安置房分割时再依实际分得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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