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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合同标的变更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路会晨诉称,经房屋中介公司介绍,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街1号楼123号的房产出卖给原告。后原告支付了房屋定金250000元,中介服务费100000元,之后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网签合同,并称该房屋不卖了。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北街1号楼123号的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志文、董青辩称,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该房屋的面积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在签订合同后被告房屋所在地政府发布公告,被告所有的房屋应扩建20平米左右,因其他原因扩建部分还未施工。房屋的扩建部分并不属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范围内,该扩建的房屋面积是在房屋所有权为转移时,被告所享有的。原告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的话,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房屋所有权。政府扩建的房屋新增面积属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因此被告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原合同。被告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曾在微信中对该新增房屋面积进行过商议,且现味道双方所约定的合同旅行时间,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在2017年9月29日之前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26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对相关具体事项进行约定或补充。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另查明,原告提供了相关截图及其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房屋在已经具备办理网签手续时,且中介公司也对被告进行了催告的情况下,被告未配合办理网签手续。被告对此并不认可,其称并没有收到中介公司的任何催告。双方对于办理网签手续的时间并没有约定,洗澡能的房屋面积双方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并没有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还提供了相关微信记录及其电话录音,证明二被告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证明增加的房屋面积在原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

  四、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王志文、董青与原告路会晨继续履行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

  (2)、驳回原告路会晨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二被告以该房屋新增面积未进行协商在原合同中对该部分也没有进行约定,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但至今该房屋的面积并未发生时间增加的情况,二被告现应该按照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曾采用书面形式向其发送过解除合同的相关通知书。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交付房屋的时间,现未到双方所约定的履行时间,且双方就办理网签手续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的时间约定。因此,二被告对于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还未到履行期限。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现在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交付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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