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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点评返还原物的房产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祁诉称,我和蒙华是夫妻,北京市怀柔区的89号房屋的房产证一直是由蒙华保管,后来在老伴病重期间,女儿蒙叶秋拿走了房产证和,一直未归,后来老伴去世了,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证交由另一方保存。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要回属于我的涉诉房屋的房产证。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蒙叶秋辩称,房产证不是我私自拿的,是我父亲在生病的时候委托我保管的。我和原告均属该房产共有人,是有权保管该房产证的。

  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我只是拿着原物的证件。我没有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查明

  查明,原告周祁与蒙华系再婚夫妻关系。周祁婚前育有一子周杨,蒙华婚前育有二女,分别蒙叶春、蒙叶秋。

  原告遗嘱约定:1、房屋只准出售,不得出租;2、房屋在原告和三个子女之间均分;3、房产证暂由二老保存,一方逝世后转交另一方。2013年2月15日蒙华去世。2016年10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位涉诉房屋的房产证的原件。

  庭审中,被告认可该房产证原件现由被告持有,并称蒙华立遗嘱后自愿将房产证交由被告保管。原、被告均认可房产证自2013年一直由被告持有至今。原告表示希望取得房产证后将涉诉房屋出卖。经询问,原告称涉诉房屋系目前唯一的住所。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原告周祁的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蒙叶秋持有产权证是否合理。

  根据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涉诉房屋在分配前应由周祁及其三名子女共有。故原告周祁及被告蒙叶秋均有权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虽然遗嘱中说房产证让原告保管,可是在被告已经持有房产证长达三年之内原告均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原告已经默认了被告的行为。现在原告因为想出售房屋,才要房产证,被告说她拿着房产证是不希望原告擅自处分房屋,被告的辩称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再者,涉诉房屋为原告目前唯一住所,为保障原告有稳定的住所,所以不宜擅自处分房屋。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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