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祁诉称,我和蒙华是夫妻,北京市怀柔区的89号房屋的房产证一直是由蒙华保管,后来在老伴病重期间,女儿蒙叶秋拿走了房产证和,一直未归,后来老伴去世了,房产为夫妻共有,房产证交由另一方保存。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要回属于我的涉诉房屋的房产证。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蒙叶秋辩称,房产证不是我私自拿的,是我父亲在生病的时候委托我保管的。我和原告均属该房产共有人,是有权保管该房产证的。
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我只是拿着原物的证件。我没有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三、审理查明
查明,原告周祁与蒙华系再婚夫妻关系。周祁婚前育有一子周杨,蒙华婚前育有二女,分别蒙叶春、蒙叶秋。
原告遗嘱约定:1、房屋只准出售,不得出租;2、房屋在原告和三个子女之间均分;3、房产证暂由二老保存,一方逝世后转交另一方。2013年2月15日蒙华去世。2016年10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位涉诉房屋的房产证的原件。
庭审中,被告认可该房产证原件现由被告持有,并称蒙华立遗嘱后自愿将房产证交由被告保管。原、被告均认可房产证自2013年一直由被告持有至今。原告表示希望取得房产证后将涉诉房屋出卖。经询问,原告称涉诉房屋系目前唯一的住所。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法院经审理判决
驳回原告周祁的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蒙叶秋持有产权证是否合理。
根据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涉诉房屋在分配前应由周祁及其三名子女共有。故原告周祁及被告蒙叶秋均有权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虽然遗嘱中说房产证让原告保管,可是在被告已经持有房产证长达三年之内原告均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原告已经默认了被告的行为。现在原告因为想出售房屋,才要房产证,被告说她拿着房产证是不希望原告擅自处分房屋,被告的辩称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再者,涉诉房屋为原告目前唯一住所,为保障原告有稳定的住所,所以不宜擅自处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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