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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 谈借名购买限价商品房协议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1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孙芳诉称:2013年1月23日,我与北京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丰台区住宅楼(限价商品房)住房(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因我系聋哑人,不方便自行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购房手续,故委托孙丹代为办理。2014年11月17日,孙丹要求我签署了《房屋契约》。该房屋契约无论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契约。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我与孙丹于2014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契约》无效。

  二、被告辩称

  孙丹辩称:孙芳提供的《房屋契约》系其单方意思表示,并不是合同,也不是约定。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孙芳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发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主要内容为:经审核,孙芳的家庭符合北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配售一套1居室限价商品住房。2013年1月23日,孙丹作为孙芳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孙丹向北京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孙丹作为孙芳的代理人办理了涉诉房屋接收手续,涉诉房屋由孙丹进行装修。

  孙芳提交2014年11月17日的《房屋契约》载明,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产权人虽系孙芳,但实则经孙芳夫妇及其三子女确定无人购买的情况下同意由孙丹出资及办理申请购买、验收、装修等与房屋有关的一切事宜。经双方约定:此房屋的产权人属于孙丹所有,与其它任何人无关,待五年后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孙芳无偿为孙丹办理此房屋的过户等一切相关手续。限价商品房预售合同签于2013年2月19日补充协议签于2014年8月15日。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芳与孙丹之间的《房屋契约》无效。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住房,其购买对象具有专属性,购房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本案争议的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依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孙丹虽未在《房屋契约》上签字,但该契约对借名买房一事交待清楚,且结合现有证据分析,可以认定孙芳与孙丹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借名购房关系,因孙丹不具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资格而借用孙芳的名义购买涉诉房屋,其借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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