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兰诉称:2011年2月,我以王娟的名义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商品房一套。我作为借名人,已支付购房款及购房所涉全部税费,享有房屋的所有权。2015年3月21日,我与李东签订了《借名购房确认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对我以王娟名义购买商品房事宜进行确认,并约定自协议生效次日起7日内二人为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协议所涉商品房过户到我的名下。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二人仍未履行过户义务。诉讼请求:王娟、李东将其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商品房过户到我的名下。
二、被告辩称
王娟辩称:我于2011年购买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且诉争房屋已经作为我的房产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登记了,双方并不存在借名的情况。
李东辩称:房屋是李兰给我父母购买居住的,我同意将诉争房屋过户到李兰名下。
三、审理查明
李东与王娟系夫妻关系。李东与李兰系兄妹关系。2011年2月19日,李东代王娟与陶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陶江将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出售给王娟,房屋成交价格为72万元。该份网签合同在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备案。因王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保理合同纠纷,2015年6月10日,王娟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交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庭。
关于居住情况,王娟表示房屋由李兰及其母亲长期居住。李兰证明房屋使用期间的费用均由其承担。李东对此予以认可。王娟表示支付上述费用并不代表李兰为房屋产权人。
2015年3月21日,李兰(甲方)与李东(乙方)签订《借名购房确认协议》,李东对此予以认可,王娟对该协议不予认可。
关于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李兰表示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为550万元,但除网签合同外,双方并未签订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李兰提交其账户明细,证明其向陶江转款498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并表示已找不到其余支付房款的凭证。王娟表示购房时李兰支付了部分房款,其在购房前后已经给付李兰500余万元,并提交银行账户明细。李东、李兰认为上述款项系公司往来,并非王娟为购房需要支付的购房款。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兰的诉讼请求。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涉诉房屋系王娟与出卖人陶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在王娟名下,因此王娟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尽管李兰主张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550万元,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陶江支付了498万元款项,但除在房屋管理局备案的网签合同外,李兰、王娟、李东均未能提交体现房屋真实交易价格的买卖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据,李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存在全部出资关系。
2、李兰与李东系兄妹关系,二人签订的借名购房确认协议为事后签订,而产权登记人王娟并未对此进行过确认,李兰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娟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故李兰主张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不能得到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