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2014年11月,刘文诉称:我与李铭睿于201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12月20日双方离婚,未对婚内期间拆迁安置的房屋予以分割,故起诉要求确认位于丰台区X号房屋归我居住使用。
二、被告辩称
李铭睿辩称:拆迁的宅基地及房屋均系我婚前取得,应属我婚前个人财产。婚内拆迁属实,安置了房屋两套并取得补偿款70万元,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二手房买卖违约行为有哪些?,双方离婚时已就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分割。刘文的拆迁利益已获得补偿。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李铭睿在丰台区19号有宅院一处,宅基地面积10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12月27日,李铭睿(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X村村民委员会、北京X公司(甲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9号,乙方现有在册人口1人,应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户主李铭睿,之妻刘文;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所得款总计为1402710元,其中房屋评估重置成新价为167375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800000元。
同日,李铭睿(乙方)又与北京X公司(甲方)签订《安置用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安置用房共计2套,建筑总面积共计130平方米;每平方米6000元。签订上述合同后,李铭睿以拆迁款支付购房款780000元,刘文领取拆迁补偿款700000元。
另查,李铭睿在拆迁过程中,购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03号及X号,两套房屋总计建筑面积130平方米,购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000元。经向北京市X村民委员会征询,每位被安置人口可购买50平方米安置用房,考虑李铭睿原有院落及房屋面积,增加该户30平方米购房指标。
现拆迁安置的房屋已具备入住条件,刘文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屋。李铭睿主张刘文虽系被安置人口,但因拆迁宅基地系其婚前经审批取得使用权,拆迁房屋亦为其婚前建盖,故拆迁中取得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因以拆迁款购置回迁房且剩余拆迁款已分割,故认为其应享有较多房屋份额。双方各持己见。
四、法院判决
1、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X村X号房屋归刘文居住使用。
2、刘文给付李铭睿购房款三十三万元。
3、北京市丰台区X村103号房屋归李铭睿居住使用。
4、驳回刘文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19号原有房屋系李铭睿婚前个人财产,该院宅基地使用权亦属李铭睿婚前取得,在刘文与李铭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院所处地域拆迁,李铭睿与X村村民委员会、北京X房产公司签订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确认,该院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评估价为167375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800000元,该两笔款项应归李铭睿所有。
鉴于该院房屋为李铭睿婚前个人财产,该院宅基地使用权亦属李铭睿婚前取得,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争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应当归属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人所有。
拆迁过程中,李铭睿以780000元拆迁补偿款购置安置房屋两套,刘文另领取剩余补偿款700000元,双方实际取得拆迁补偿款应为1480000元。刘文与李铭睿作为该院拆迁被安置人口,产权划分依据是什么,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及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外,其他拆迁补偿款应归二人共有。双方离婚时,法院已依据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拆迁补偿款300000元归刘文所有,可见,刘文已取得了应当享有的货币补偿份额。
刘文与李铭睿作为被安置人口,每人享有以6000元价格购置50平方米安置房屋指标,因考虑拆迁宅基地及房屋面积,拆迁单位为该户增加30平方米购房指标,故增加的30平方米应归李铭睿享有。而刘文享有50平方米。
现两套安置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刘文要求对两套安置房屋予以分割,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鉴于两套安置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故现仅就使用权予以处理。因刘文享有的5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需要以6000元每平米的价格购买,故刘文应当给付李铭睿相应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