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纠纷答辩状
龙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x大街129号区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xx某乡红xx8组,身份证号码:5130xxxx5100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xx某某乡xx9组,身份证号码:513xxxxxx1192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20xx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xx和黄xx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xx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xx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
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
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200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
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2000元给被告孟xx,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
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2000元的内容。
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二手房交易中卖家违约 作为买家怎么办,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
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xx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以推辞付款日期。
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
商议未果,遇到这类特殊二手房 要注意购买的限制条件。
谈何付款之事。
五、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提供的大xx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
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x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二手房买卖违约行为有哪些?,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
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龙某某
20xx年9月28日
房产买卖纠纷答辩状内容如上,在房产买卖中买卖双方都需要留个心眼,发现有不对劲的地方要能够及时的帮助自己维权,更好的维护个人权益。房产买卖纠纷中会有很多法律难题,自己无法解决的时候别担心可以找说房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