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代位继承需要哪些法定条件?,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侯永称,我的姥爷何拓与姥姥戴宛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有一女何燕,何燕是我的母亲。海淀区田村双槐树188号为何拓与戴宛的夫妻共同财产。1963年戴宛去世后,遗产未分割。1965年何拓与朱芳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子女何磊、何娟。x,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二手房买卖违约行为有哪些?,何燕因病去世,随后何拓于1997年12月去世,但188号房产一直处于未继承分割的状态。直至2014年8月,我得知何拓名下遗产已经被拆迁,拆迁补偿位于海淀区田村的5套房屋,以及六十万元的现金。根据当地市场价估算,遗产价值约1014万元,以上拆迁所得均被三被告占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朱芳、何磊、何娟共同支付侯永应得的何拓遗产2957500元。
二、被告辩称
朱芳、何磊称,查封的房产是否还能达成交易,分财产不存在可能性,房产拆迁是针对何磊进行拆迁,所以不存在继承。侯永及其母亲何燕生前工作期间并未对何拓进行赡养义务。侯永家里也已经拆迁了,如果本身存在代位继承,何拓应该还有继承何燕遗产的权利。
何娟称,拆迁时我们都在双槐树居住,父亲去世后房产转移了,当时侯永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提出来我方不认可。何燕一直跟我们一起长大的,参加工作直至结婚都是我父母在抚养,所以不同意侯永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何拓与戴宛原系夫妻关系,何拓于1929年8月9日出生,戴宛于1928年2月3日出生,何拓于1997年死亡。侯永主张戴宛早在1963年已去世,因过世时间早,已无法查询到相关档案信息,何拓于1965年与朱芳结婚。朱芳、何磊、何娟对于戴宛去世的事实以及何拓与朱芳结婚的事实予以认可。何拓的配偶为朱芳,其长女为何燕,其次女为何娟,其子为何磊。何燕于1995年4月20日死亡,侯永系何燕之子。
2011年9月6日,北京椿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被腾退人何磊(乙方)签订双槐树村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为:一、甲方因新农村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在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振兴地区双槐树村188号院房屋并腾退乙方使用的宅基地;二、乙方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为325平方米,安置人口十人,户主姓名何磊,共居人分别是之母朱芳、之子何政洋,之妻罗娟,之姐何娟,之姐夫杨明,之外甥杨浩,之外甥杨洋,之内兄罗军,之内侄罗程;三、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如下:椿楸嘉园18号楼1单元二居室四套,椿楸嘉园1号楼1单元一居室一套;四、乙方补偿、补助费、奖励费扣抵购房款后余款为531795元。上述拆迁利益均由何磊以其名义领取。
何拓曾于五十年代取得北京市第十三区双槐树行政村半壁店西的两间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朱芳、何磊对土地房产所有证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主张该房产证所指地址的房屋与拆迁的房屋并非同一地址;何娟主张该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拆迁时就已经作废,国家都不认可。就涉案相关房屋的变化情况,朱芳、何磊、何娟主张土地房产所有证显示的房屋原为何拓与戴宛婚姻期间所有的房产,但这个地方在一九五几年被西郊粮库占用,调换给了双槐树41号的3间老房,当时戴宛还在世,过了一两年戴宛就去世了,后双槐树村41号的门牌号重编为双槐树村188号;何拓与朱芳结婚后,在1982年对房屋做了一次翻建,1990年何娟工作后出资大部分又翻盖了房屋,在何拓1997年去世后,何磊与何娟又翻建了一次房屋,直到拆迁。侯永表示对于涉案房屋的变化情况不清楚,但认可其本人与何燕并未就翻建出资。
四、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何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侯永五万元。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虽可以确认被拆迁的双槐树村188号院房屋是基于何拓与戴宛共有的房屋翻建而来,但戴宛早在约1963年就已去世,何拓也早已于1997年去世,朱芳、何磊、何娟及其家人一直居住于双槐树村188号,且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认定双槐树村188号院房屋的宅基地使用人为何磊,共居人为之母朱芳等,故侯永要求继承取得双槐树村188号院宅基地的补偿利益,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双槐树村188号院房屋是基于何拓与戴宛共有的房屋翻建而来,那么新建房屋应包含旧房的残值部分,故拆迁补偿款中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款中应包含遗产的部分,具体数额由法院予以酌定。因拆迁补偿款全部由何磊领取,故法院酌情判令何磊支付侯永5万元。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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