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本人于2005年8月按揭买了本市某小区一套房子,当时首付款共计80000元,银行贷了250000元,2007年6月我和张某登记结婚,2011年9月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了,当时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至此后,再无经济纠葛。"但是到了2013年初,我前妻突然将我告到法院,称离婚时没有分割房产,现在要求我赔偿她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部分的补偿款。
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与张某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至此后,再无经济纠葛。"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夫妻财产的状况双方是清楚和明了的,所以张某某、当事人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已分割清楚,二手房交易,房产中介惯用的4个促成手段,买房人应提前注意,双方再无经济纠纷。故张某某认为涉案房屋属其二人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要求获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部分的补偿款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购房风险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谈谈房产继承的那些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