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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上市手续没有办理导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董其华诉称,我与张启,也就是被告霍明朗的儿媳经北京市我爱我家的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霍明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45号房屋,双方签订了合同及补充协议,也约定了双方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的时间,我依约定交付了定金及中介费,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但是到被告办理房屋上市手续的时候,他以办理上市交易手续时间已时隔半年为由,要求提高房屋的交易价格。一直到现在,被告还没有将房屋过户给我。诉讼请求:1、判令霍明朗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北京市海淀区45号房屋的上市手续以及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用由霍明朗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霍明朗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将首付款支付给我,而且购房款还没有支付清。我与原告办理了物业交割,但不代表原告可以入住我的房屋,且近两年的暖气费仍由我方交纳,实际上原告也未认同房屋的权属发生转移。我从来也没有说过要求房屋涨价的事情。是原告不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我才向中介公司提出了解除原买卖合同。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法院令查明,涉诉房屋为央产房,所有权人为霍明朗,张启为其儿媳,代替其办理房屋交易等事情,有《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为证。原房屋产权单位为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经核实,张启是口头说的要将房屋的价格 上涨,但是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

关于诉争房屋是否配合办理房屋上市交易和产权过户手续,经核实该房屋被告霍明朗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属私产,按照相关规定,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有关部门也说了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在关于让霍明朗提供其购买涉诉房屋当时开具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及相应的购房发票、凭证等的时候,其表示不能提供,且说办理央产房的上市交易登记手续麻烦,不愿意在出售房屋。最后,霍明朗与董其华双方达成一致,只要董其华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300万元,就继续履行合同。

 

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

1、判决董其华与霍明朗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

2、判决董其华向霍明朗支付剩余购房款三百万元;

3、判决霍明朗协助董其华办理涉诉房屋的上市交易手续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判决董其华向霍明朗支付供暖费三千零九十七元;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依照合同的约定规矩,是霍明朗应该先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取得《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然后办理网签后,董其华方支付首付款,但是现在的情况就是,经核查,霍明朗能够办理上市等手续,但其没有办理,并且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其先违约在先,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来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董其华同意向霍明朗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300万元,继续履行合同,应得到支持。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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