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成玉诉称:我与刘叶约定将北京西城区34号房屋卖给我,女儿是否可以平等享受继承权。后来,被告与原告和刘叶发生了诉讼纠纷,但是后来和解了,被告张丽获得房屋的一半产权 。最近我发现了在这,被告张丽已经申请并购买限价商品房,北京市海淀区43号房屋。我认为在北京市西城区的34号房屋的调解中,张丽就有了该34号房屋的一半的产权。被告张丽一直隐瞒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而且其名下房产未转让或赠与他人,也没有申请降低购买限价房标准。这违反了购买限价房的规定,故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市西城区34号房屋为原告刘成玉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张丽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丽辩称:首先我是与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的保障书,与原告无关。其次,在时间方面,我购买北京市海淀区的43号房屋的时候,名下并没有房产,所以就没有必要退出原住房和降低购买标准。
三、审理查明
被告张丽购买北京市海淀区43号房屋的时候,其自己及家人名下没有房产,后来又经有关部门的核查,谈谈房产继承的那些事,张丽申请时和配售时均符合政策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的34号房屋为原被告共有,各占一半产权,这一调解是在购买北京市海淀区43号房屋之后才有的。
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刘成玉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依据调解,各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一半。原告以被告违反了获得限价商品房的条件进行起诉,这是不合理的。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调查,被告申请和配售限价商品房时均符合规定。被告获得限价商品房配售不能作为其丧失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依据。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