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继承律师——继承人先死亡遗嘱中关于其继承部分是否有效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4-05

一、原告诉称
  于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依法继承分割1、x号楼x层x号房屋,房屋由常二、卢三继承所有,常二、卢三支付我六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2、卢四名下车辆,车辆由常二、卢三继承所有,常二、卢三支付我车辆折价款1万元。事实和理由:卢四系我和卢五之子。常二与卢四系夫妻,卢三系二人之子。卢五于2005年死亡,卢四于2019年3月5日死亡。卢四和常二购有案涉房屋和车辆。卢四已死亡,我可以依法继承案涉房屋和车辆。
  二、被告辩称
  常二和卢三辩称,我们认可案涉房屋中有于一的继承份额,但不同意将于一的名字写进房本中,也不同意支付折价款,我们没有钱。车辆不同意给于一,常二同意支付车辆折价款1万元。
  三、本院查明
  卢四系于一和卢五之子。常二与卢四系夫妻,卢三系二人之子。卢五于2005年9月17日死亡。卢四于2019年3月5日死亡,未留有遗嘱。
  2007年12月17日,常二签订《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取得案涉房屋,记载的应安置人口为3人,分别为二被告和卢四。房屋产权于2016年7月登记至常二名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建筑面积92.43平方米。庭审中,卢三主张房屋为常二和卢四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中没有其原有份额,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转赠给常二,无需常二支付房屋折价款。
  审理过程中,经于一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给出的房屋价值为426.51万元,另注明:根据目前北京市经济适用房买卖相关政策,交易时需要交纳3%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不低于该小区最低指导价的网签价的3%),本次估价结果中不包含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于一支出评估费13163元。经询相关部门,案涉房屋的计税单价金额约为25000元/平方米。另,2012年8月3日卢四购买×××号车辆。庭审中,卢三主张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转赠给常二,无需常二支付车辆折价款。
  四、裁判结果
  一、x号楼x层x号房屋由被告常二继承、所有;
  二、×××号车辆由被告常二继承、所有;
  三、被告常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于一房屋和车辆折价款合计七十一万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被继承人为卢四,常二、卢三和于一系卢四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卢四的遗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关于案涉房屋继承分割的问题。卢三明确主张案涉房屋为常二和卢四夫妻共同财产,无其原有份额,不持异议。在案涉房屋中,常二原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的份额属于卢四的遗产,依法在常二、卢三和于一间继承分割。评估报告给出的房屋价值为市场交易价值,未扣除交易时应当缴纳的3%的土地出让金,故在继承价值分割时,应当扣除该部分土地出让金。卢三表示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转赠给常二,不持异议。综上,判决案涉房屋由常二继承、所有,常二支付于一房屋折价款70万元。关于案涉车辆继承分割的问题。常二同意支付于一车辆折价款1万元,卢三表示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转赠给常二,均不持异议,判决车辆由常二继承、所有,常二支付于一车辆折价款1万元。案涉房屋和车辆最终由常二继承和所有,对于于一要求卢三支付折价款的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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