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咨询——遗嘱见证人可以是继承人吗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4-05

 一、原告诉称
  张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a室的房屋归张一所有;2.依法分割遗产汽车,车牌号为京NRK5**;3.马四、从五按照每月4155元标准向张一支付房屋占用费,自王二死亡之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一系立遗嘱人王二与前妻张三的婚生子。王二离婚后,于2006年5月25日与马四登记结婚,从五系马四的女儿。婚后王二和马四感情一直不和,王二生病后二人关系持续恶化,马四拒绝照看扶养王二,双方均多次表达离婚意愿,只因财产分割有争议才搁置未离婚。王二于2018年6月28日主动找到好友李某和王某,请求她们代书遗嘱并作见证人。遗嘱中载明,王二的公租房拆迁后,分得a室房屋一套,此安置房的安置人员仅为王二一人,是其个人合法财产,与马四无关,并明确该房屋及其他属于王二的合法财产全部由张一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现王二己去世,但马四对房屋权属及遗产分割提出无理要求,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
  马四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之后再考虑遗嘱效力问题。对于涉案车辆的问题,车辆已经在王二去世后进行了置换,车牌号还是原车牌号,现在车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是马四的名字,但实际使用人及出资人为案外人于某。马四与王二作为夫妻,有理由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故不应该支付房屋占用费。另外,王二在生前还有银行存款20万元没有处理,应该在本案当中一并处理。
  从五辩称,从五于1989年出生,上学的费用都是王二和马四支付的,王二和从五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从五应该作为王二的继承人,继承王二的遗产。
  三、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一系王二之子,1991年5月10日出生。王二与马四于2006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从五系马四之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王二于2018年8月7日死亡。
  2006年3月24日,王二购买平房,房价款为3259.91元,因该房屋涉及拆迁,故上述购房款直接从其所购上述住房的拆迁补偿款中划转。2007年8月31日,王二购买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54.31平方米,房款总额为162930元。该房屋现没有产权证。
  另,马四、从五提出要继承王二存款,其中10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转入张一账户,46797.46元于2018年6月20日转入张一账户。
  四、裁判结果
  驳回张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关于继承人身份问题,张一系王二之子,马四系王二之妻,二人是王二的继承人。从五是否是王二的继承人,关键看从五是否与王二形成扶养关系。王二与马四结婚时,从五已年满17周岁,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不能认定二人形成扶养关系,故从五不具有王二继承人的资格。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张一提交的遗嘱是否有效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首先,该遗嘱并不是代书人代书,而是提前打印好的。其次,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王二当时不会签名,现遗嘱中没有王二签名,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张一提交的遗嘱应属无效。张一根据该遗嘱提出位于a室的房屋归张一继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一可与其他继承人另行协商解决该房屋继承问题。对于张一主张继承的车辆,现该车辆已被置换,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张一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马四要求分割的银行存款,王二在世时已对该存款进行了处分,故其主张的银行存款不能称为遗产,对其主张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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