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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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常一、荆一、荆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原告对被继承人荆三以工龄优惠价购买的位于a号房屋对应的财产价值2557581元,各分得639395.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19年4月14日做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位于a号房屋的继承归属做出了判决。该房屋原在被继承人刘四名下,刘四与被继承人荆三系再婚夫妻关系。荆三于1993年8月9日去世,2000年刘四以成本价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荆三的工龄,该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荆三的个人遗产予以分割。荆三与刘四育有长子荆五、次子荆六、长女荆七。荆六与张玲原系夫妻关系,后离婚,二人生育一女荆一,荆六于1999年9月9日去世。荆七与常文启生育一女常一,荆七、常文启均已去世。荆三与其前妻林八生育一女荆二。
二、被告辩称
荆五辩称,工龄财产收益的一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一半为遗产,荆三去世时刘四尚在世,继承人应为5个。老人在世时主要由我照顾,故我应当多分。之前的案件虽然对房屋进行了评估,但当时法院基于央产房不能买卖的情况对房价酌情认定的,原告直接按照前案评估的房屋价格来分配遗产是不合理的。
三、本院查明
荆三与刘四系再婚夫妻关系,荆三于1993年8月9日去世,刘四于2016年10月6日去世。二人育有长子荆五、次子荆六、长女荆七。荆六与张玲原系夫妻关系,后离婚,二人育有一女荆一,荆六于1999年9月9日去世。荆七与常文启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常一,荆七于2017年1月8日去世,常文启于2019年2月17日去世。荆三与林八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荆二,后双方离婚,荆二由林八抚养,林八于1955年去世。
2000年,刘四与大学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刘四购买了位于a号房屋,该房屋售价为23931元,房屋建筑面积79.07平方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男方工龄41年,女方工龄40年,工龄折扣率0.9%。刘四于2000年10月2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刘四。
四、裁判结果
一、荆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荆一支付荆三工龄优惠对应财产权益折价款596772.18元,向荆二支付荆三工龄优惠对应财产权益折价款255759.51元;
二、驳回常一、荆一、荆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综合本案情况,本院确定荆三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个人部分,由荆二继承八分之一份额,由荆五、荆一、常一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七份额。就荆三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因双方均认可荆三工龄折算财产价值占房屋市值的39%,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就房屋市值,本院结合前身判决、评估报告出具的房产单价并综合考虑房屋不能随意买卖的客观情况,酌定为5246348.87元。刘四名下房屋已由荆五继承所有,故荆五应将荆三工龄折算财产价值的相应金额支付给常一、荆一、荆二,因荆五已支付常一补偿款,故荆五无需再支付常一荆三工龄折算财产价值对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