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律师——放弃继承经过公正私下约定继承分割方案还有效吗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8-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归原告李某刚与被告李母共有,其中原告占12.5%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刚与被告李某鑫、李某梅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被告李母是原告与被告李某鑫、李某梅之母。原告父亲李父生前有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2004年,李父去世。被告李母为享有退休职工报销燃气费等福利待遇,要求原告与被告李某鑫、李某梅对外放弃应继承的该房屋份额,对内承诺子女应得份额一份不会少,遂办理了房产继承手续。现原告离异且身患多种病症,为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原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母辩称,2012年,李某仲去世,时间不是原告起诉书中所称的2004年。不管家庭内部出于某种目的,大家都去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手续。在写放弃继承声明书的时候,公证员会告知放弃的后果是什么。三个继承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放弃继承就是放弃了。过了这么多年,因为某种原因,原告要求再要回来12.5%的份额,被告李母是不同意给的。原告长期收取被告李母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的房租,没有给被告李母一分钱,所以不涉及原告生活困难的问题。原告称其是离婚状态,是在被告李母起诉原告腾房案件之后,原告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保障房源。被告李母对原告的离婚目的持怀疑态度。综上,被告李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鑫辩称,办理继承公证时,家里没有说过对内对外的事情,被告李某鑫是自愿放弃。当时考虑父亲去世后,三个子女赡养母亲,等母亲去世后,三个子女再平均分配就可以了。被告李某鑫认为放弃就是放弃了,房屋就是应该归母亲李母所有。
被告李某梅辩称,被告李某梅曾经在公证处做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房屋已与被告李某梅没有关系了。
 
本院查明
原告李某刚与被告李某鑫、李某梅系被告李母与其丈夫李父所生之子女。李父在北京市东城区1号(以下简称涉诉房屋)有房屋一套,属于李母与李父的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4月27日,李父去世。同年11月,李母、李某鑫、李某梅与李某刚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李母表示要求继承李父名下的涉诉房屋,李某刚、李某鑫、李某梅均表示自愿放弃对李父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同月2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之后,李母持该公证书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于2012年11月9日登记在其名下。
本案庭审中,李某刚出示所称为2018年5月7日录制的其与李母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李母确认涉诉房屋中有李某刚的12.5%的份额。该谈话的背景是李母与李某刚商谈,让李某刚腾出涉诉房屋,由李母将该房屋出售。在谈话中,李某刚询问李母涉诉房屋是否有其12.5%的份额,李母承认有其12.5%的份额。
李某刚出示所称为2018年5月22日录制的其与李某梅的谈话录音,用以证明李某梅确认涉诉房屋中有李某刚的12.5%的份额。在谈话中,李某刚询问李某梅涉诉房屋中12.5%份额是否给了李母,李某梅予以确定回答。
另,李某梅、李某鑫表示,其二人已放弃对涉诉房屋中应享有的继承份额,故该房屋中没有二人产权份额。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刚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原系李母与李父的夫妻共同财产。李父去世后,李母、李某鑫、李某梅与李某刚办理继承公证,李母要求继承该房屋,李某刚、李某鑫、李某梅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随后,由李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现李某刚主张其与李母订有对内协议,约定李某刚对涉诉房屋享有12.5%的份额,但李某刚并未提供其与李母之间关于上述约定的相关证据。李某刚所提供的其与李母、李某梅的录音,不足以证明李某刚对涉诉房屋享有相应份额,亦不足以对抗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产权人事项。因此,李某刚所提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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