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算遗产吗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7-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的法定份额。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丽与被继承人张某强系夫妻关系,1972年结婚后夫妻二人共育有二个婚生女儿,分别是长女张某兰、次女张某慧。王某芳为原告与前夫所生。1987年原告与张某强建设北房六间,1991年建设东厢房二间,东大棚二间,1992年建设西棚子3间,全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以下简称1号院)内。2008年建的大门楼、洗澡间(已被被告拆除改建)上述全部房屋系张某强、李某丽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张某强于2009年8月24日去世,自张某强去世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7年三次起诉相关遗产纠纷,后分别撤诉。现几名子女均拒绝履行赡养义务,1号院内的房产处于未分割状态。自2010年起被告张某兰占用涉案房屋至今,原告无奈只能另行租赁民房居住,自2012年至今,原告共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肆仟贰佰伍拾壹元捌角,以上款项因被告张某兰过错造成,应由被告张某兰支付原告。为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内的房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芳辩称:我父亲去世后,我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希望依法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
被告张某慧辩称:我也是继承人之一,要求依法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
被告张某兰辩称:应按照2009年6月15日的遗嘱继承。对方陈述的建房时间与事实不符,涉诉北房是1992所建,东西厢房是1998年所建。2009年张某强去世,2010年原告和别人结婚后搬走,后离婚又回来。2016年原告再次和别人结婚搬走居住,后又离婚回来索要涉诉房屋。涉诉房屋的装修均是李某明做的。经过村委会写过赡养调解书,我将赡养的钱放在村委会,村委会多次联系李某丽,但李某丽一直未去领取。后村委会将钱退还给了我。
 
本院查明
李某丽与前夫王某军生育一女,即被告王某芳。李某丽与王某军离婚后,与张某强结婚。李某丽、张某强结婚时,王某芳4岁。李某丽、张某强婚后生育二女,即被告张某兰、张某慧。张某强于2009年8月去世。
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现有正房6间、西侧石棉瓦棚3间、东厢房2间及东侧石棉瓦棚2间。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张某强。
张某兰提交2009年6月15日《遗嘱》,内容为:“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内共有房屋壹拾贰间(北房6间、东厢房2间、西厢房4间),门道两间。1992年建造北房6间时,二女儿张某兰出资了柒仟圆(交给了立遗嘱人),并且参加了盖房劳动,立遗嘱人及妻子李某丽同意1号内北房自西向东数6间房屋归二女儿张某兰所有(含房屋产权)。
二、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内的房产归立遗嘱人所有的份额,待立遗嘱人去世后归二女儿张某兰个人继承;
三、立遗嘱人及妻子李某丽共有存款伍万圆(存款由李某丽保管)归立遗嘱人的份额,待立遗嘱人去世后,由二女儿张某兰及三女张某慧个人继承。此遗嘱仅此一份,再立无效。以上内容在两位见证人见证下所立,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审理过程中,在李某丽委托代理人田野、王某芳、张某兰、张某慧均在场情况下,本院进行勘验:双方纠纷地有正房6间、西侧石棉瓦棚3间、东厢房2间及东侧石棉瓦棚2间。
李某丽、王某芳表示,该6间正房系1987年所建,工料费系李某丽、张某强夫妇出资,村委会补贴了一部分。张某兰、张某慧表示,该6间正房系1992年所建,张某兰有部分出资,李某丽、张某强夫妻有部分出资,村委会补贴了一部分钱。
李某丽、王某芳表示,西侧3间石棉瓦棚系1989年所建、东厢房2间及东侧石棉瓦棚2间系1989年所建。张某兰、张某慧表示,西侧3间石棉瓦棚系1998年所建,东厢房2间及东侧石棉瓦棚2间系1998年所建。
双方共述:东西棚子南墙相连处原有一道砖墙,砖墙中部原设有一道铁门。东侧石棉瓦棚南数第一间西侧原有一间洗澡间,该洗澡间为石棉瓦棚。张某兰认可砖墙、铁门、洗澡间为2011年所拆。
宅院原有大门门道位于现有门道南侧,该门道于2011年被张某兰拆除。
另查二:本院原告张某兰诉被告李某丽、王某芳、张某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继承张某强所留遗产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内的正房三间。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李某丽的二女儿。原告与被告王某芳、张某慧系姐妹关系。原告的父亲张某强于2009年8月24日去世。张某强去世后,位于顺义区1号院内的遗产并未分割。父亲张某强和母亲李某丽生育了三个子女,即原告和被告王某芳、张某慧。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父亲遗产。被告拒绝原告继承父亲所留遗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某兰最终撤回该案起诉。
另查三:本院原告李某丽与被告王某芳、张某兰、张某慧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最终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被告王某芳、张某兰、张某慧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李某丽生活费二百元,均于每月的前五日内给付;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原告李某丽的医疗费,经报销后,未报销的部分由被告王某芳、张某兰、张某慧各负担三分之一,均于报销后五日内给付。
另查四:本院原告李某丽与被告王某芳、张某兰、张某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所有房屋由原告占有50%的份额,另50%的份额属于张某强之遗产,房屋包括:正房6间、西厢房3间、东厢房4间、门道2间、厕所1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李某丽最终撤回该案起诉。
另查五:本院原告李某丽与被告王某芳、张某兰、张某慧赡养纠纷一案中,李某丽最终撤回该案起诉。
另查六:本院原告李某丽诉被告王某芳、张某兰、张某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的房产;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李某丽最终撤回该案起诉。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宅院内北房六间中东数第一至三间、东厢房二间及东侧石棉瓦棚二间归原告李某丽所有,北房六间中东数第四至六间、西侧石棉瓦棚三间由被告张某兰继承;
二、驳回原告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张某兰虽主张在修建涉诉房屋时曾有出资和参与劳动,但王某芳、李某丽均不予认可,且双方对建筑时间陈述均不一致。考虑到原告张某兰曾向法院提出法定继承纠纷,要求依法判决原告继承张某强所留遗产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院内的正房三间;该案事实与理由中陈述,位于顺义区1号院内的遗产并未分割。故法院认定,涉诉宅院内的房屋应视为李某丽、张某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强去世后,其中一半应视为张某强的遗产。
法院曾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2009年6月15日《遗嘱》中张某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本案中,李某丽经法院询问,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鉴定。庭审中,经与张某政、张某利(曾用名赵艳利)微信视频,该二人的陈述可以彼此印证,故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该遗嘱中注明:位于北京市顺义区1号内的房产归立遗嘱人所有的份额,待立遗嘱人去世后归二女儿张某兰个人继承。该遗嘱中陈述的房屋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但立遗嘱人的意思为由张某兰个人继承涉诉宅院内属于其的遗产,故法院以现状为准进行分割,并参考农村风俗酌定李某丽的财产份额及张某兰应继承的份额。
针对李某丽所主张的房屋租金问题,因李某丽提供的证据均是复印件,张某兰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亦不认可其租房的事实,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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