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一起被继承人出售房屋后突然死亡引起的售房款分割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21-07-0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原告与李某文之间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原告;2、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445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18日,原告与李某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李某文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房款总价格为455万元,定金10万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后次日向李某文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中介公司协助李某文于2018年5月3日办理完成了该房屋的《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并在东城区住建委进行了信息录入。2018年5月14日,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2018年5月20日,李某文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因此,原告认为王某凤与王某川作为李某文的继承人,应该继续履行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凤、王某川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川一直同王某凤一起生活,该房屋出卖后,二被告将搬至北京市东城区2号的房屋内居住,认可李某文与李某华房屋买卖交易的情况。
第三人L公司述称:认可双方交易的事实,第三人公司同意协助双方办理后续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
 
本院查明
位于本市东城区1号房屋系李某文所有的房产(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建筑面积为68.82平方米)。王某海与张某贞系夫妻关系,李某文为二人之子。张某贞于1990年1月因死亡注销户口,王某海于2007年12月因死亡注销户口。
李某文与李某丽原为夫妻关系,王某川为二人之子。二人于1987年离婚。1990年1月,李某文与案外人张某惠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5日,经本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诉争房屋由李某文继续租住,其中大间一间借张某惠居住至1997年8月底,借住期间每月给李某文水、电、煤气、电话费40元。2014年4月10日,李某文与张某宪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8月28日协议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约定,诉争房屋是李某文婚前所有,离婚后仍归李某文所有。李某文与王某凤于2016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李某文于2018年5月20日去世。
2018年4月18日,李某华作为买受人与李某文作为出卖人经L公司居间介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诉合同),约定李某华购买李某文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9层,其中地上9层,地下0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4层,产权证明所载建筑面积共68.82平方米;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该房屋性质为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需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该房屋未设定抵押,未将该房屋出租。
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73万元,该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备等作价为人民币282万元;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补充协议,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如全部或部分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应签订相关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补充协议。
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总价款20%的违约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需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因政策原因使原有税费金额增加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同日,李某文(甲方、出卖方)与李某华(乙方、买受方)及L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人民币455万元,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
2018年4月19日,李某华向李某文支付定金10万元。
2018年5月14日,李某华与李某文就诉争房屋办理网签手续。
2018年5月20日,李某文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庭审中,原告李某华已将剩余购房款445万元交至本院,并表示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其自愿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凤、王某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华办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李某华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原告李某华负担;
二、原告李某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同时,将剩余的购房款四百四十五万元给付被告王某凤、王某川。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诉合同由李某文与原告李某华签订,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后期履行过程中,李某文因病突然去世,其相关权利义务应由李某文的继承人王某凤及王某川予以承继。故涉诉合同对李某华及二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李某华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二被告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二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现二被告作为李某文的继承人同意继续履行涉诉合同,故原告李某华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原告李某华自愿同意负担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故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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