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10-19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陈A诉称:原、被告是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关系。2016年5月7日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被告M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但被告M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基于被告M公司的违法行为,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诉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故应属于无效。涉诉合同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被告M公司作为中介收取中介费,第二是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中介是给买卖双方介绍房屋买卖机会,签订合同,介绍的情况不属实,不应当收取费用,且应承担相应损失,本案涉诉房屋到目前为止仍未登记。涉诉房屋尚未进行登记,即尚未转移到原告名下。现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6年5月7日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李W辩称:2016年5月7日三方就涉诉房屋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两份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合同签订后,被告李W向原告支付了500000元的定金。涉诉房屋没有产权证书,原告认为违反了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而不能买卖,原告该种陈述不符合法律规定,A市的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是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合同法52条所涉及的内容,即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且该管理办法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与合同法中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两回事,不是同一问题。第四,《房产交易合同》第13条清楚的注明了三方签字盖章合同即可生效。原告对该条约定的理解错误。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7日,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被告李W向原告购买A市1号房屋,产权人为原告陈A,房屋面积94.54平方米;成交价格为2620000元;被告李W应于2016年5月7日将500000元交付原告作为定金,其他款项共计212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李W采取银行贷款方式付款;买卖双方须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到房管部门签订《A市房产买卖协议》;买卖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相互配合,到场办理过户、贷款、房屋交付及代收代付等相关手续,如不按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1‰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
在该合同落款处,有原告和被告李W的签字以及被告M公司的盖章。同日,原告与被告李W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鉴于原告所售房屋产权证尚未发放,故作如下约定:1.原告现所售房屋地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若与产权证地址不符,买卖双方均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产权证面积不符,所退或所补交差价费用均由被告李W承担;2.买卖双方协商,原告配合被告李W房屋契税票过两年之后办理买卖流程,即于2017年6月24日至7月24日之间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打协议手续;
3.鉴于原告尚无法确定产权下发时间,若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增税费均由被告李W承担,税费具体数额以房管局核定为准,多出部分由被告李W承担;4.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房价上涨或者下降为由,单方提出要求涨价或者降价,拒绝履行《房产交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