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09-11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娜诉称:2012年10月15日原告获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经审核符合北京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予以备案。2014年12月24日原告与x公司签订《选房确认协议》,确认原告购买×号房屋。2015年4月9日原告与x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上述房屋。因原告购房时曾向被告借款,2016年8月25日x公司交付房屋时,被告提出临时借住一下,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现在原告需要使用该房屋,要求被告归还房屋,但被告拒绝归还,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珺腾退×号房屋并返还原告。
被告张珺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房屋并非如原告所述临时借住,而是借名买房,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2012年原告符合申请两限房的条件,但因有父母的住房可以居住,也没有购房资金,一直不去申请。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去申请了两限房指标,由被告出资买房,房屋归被告所有,将来满足条件后过户至被告或者被告儿子名下。此后,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及两限房指标购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所有的购房款、税费、产权代办费及其他手续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方支付。房屋交付后,由被告实际占有并进行了装修使用,与房屋有关的物业费、专项维修基金、有线电视费、车位使用费、取暖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支付,一直持续至今。
二、法院查明
张娜与张珺系兄妹关系。根据张娜提供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显示,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规定,张娜作为申请人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准予备案,备案日期为2012年9月3日。2014年12月24日,张娜与x公司签署了《选房确认协议》。2015年4月9日,张娜作为买受人与x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付款方式为通过张珺之妻刘娜的银行账户向x公司转账,x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109156元和50000元的发票各一张,在办理该房屋的入住时,产生面积差价款、有线电视初装费、专项维修资金合计20548元,该笔费用亦有刘娜的银行账户支出。此外,张珺亦交纳了该房屋的热费、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费等费用。庭审中,张珺称该房屋其还进行了装修,花费85000元,目前房屋出租。
另查,诉争房屋的《北京市定向安置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交纳面积差价款、有线电视初装费、专项维修资金、取暖费、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费等相关书面文件的原件均在张珺处。诉争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经询问原因,张珺称目前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因双方存在争议,己方持有购房合同原件和发票原件,故张娜暂时无法实际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