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09-01
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爱国诉称:胡华与王凤夫妇生前共生育子女四人,即:胡建国、胡爱华、胡爱国、胡卫国。胡华于1982年3月6日死亡,王凤于1991年7月9日死亡。33号原有的北房3间、西房3间为胡华、王凤夫妇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房屋,2010年4月18日拆迁后,拆迁单位安置的五套楼房及补偿款1600235元,全部为胡建国个人占有,胡建国的行为侵犯了继承人胡爱国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是:胡建国占有的503号房屋归胡爱国所有。
被告胡建国辩称:双方争议的33号院内的原北房3间,西房3间为父母胡华、王凤的房产。1998年胡建国经确权取得了33号宅基地使用权。1998年后胡建国、胡华5陆续将该院房屋拆除并出资进行了建设。胡华、王凤的遗产在1998年时已经灭失,故拆迁利益与胡华、王凤的遗产无关,要求驳回胡爱国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胡华、王凤死亡后,33号经过多次翻建,其中1999年、2008年各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翻建、改建。1999年原有北房3间被翻建为4间,2008年院落内被建满房屋并加建二层,房屋总数达到40间。2010年4月,33号遇到国家占地拆迁,2010年4月18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与胡建国签订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对33号院进行占地拆迁,经认定33号居住人口有胡建国、杨x、胡华5、李x。33号院有正式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329平方米,占地面积为331平方米。安置拆迁房屋的原则为:胡建国在规定的建筑面积内,以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购买用拆迁安置房屋。胡建国为此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屋共五套,即:502号房屋,501号房屋,503号房屋,504号房屋,505号房屋。胡建国为购买上述五套拆迁安置房屋,共支出拆迁补偿款1854650元,其中超出面积购房款为49650元。33号因拆迁,获得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为1861875元,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及附属物补偿款为774201元,两项合计为2636076元。其他各项拆迁补偿共计为818809元。扣除购买上述五套拆迁安置房屋的费用后,剩余的各项拆迁补偿费用为1600235元,该款项全部由胡建国领取。胡爱华、胡卫国同意将自己所得的份额归胡建国所有。诉讼中,胡建国提交了1998年3月20日,有村委会盖章和乡政府规划建设科盖章的《建房确认表》一份,该表显示常住人口为胡建国、杨x夫妇及子胡华5。胡建国提交的1998年3月20日《建房确认表》没有在档案馆备案。2001年月1月乡政府决定,村委会1999年申请的社员院内批建房屋的确权表全部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