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改房引发的纠纷——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7-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起诉称:1993年12月1日,我和孙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我们一直居住在孙先生单位承租的公房内,1997年6月1日,孙先生单位根据我二人工龄,按优惠价1万元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孙先生,并为孙先生办理了产权登记,该房产是我夫妻二人婚后购买,属于我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我和孙先生起诉离婚,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有一半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房屋是我用我个人积蓄购买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请求法院驳回。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3年12月1日,原告周女士和被告孙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居住在孙先生单位承租的公房内,1997年6月1日,孙先生单位折合二人工龄,最后以一万元的优惠价格卖给孙先生,孙先生用自己个人的积蓄缴纳了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证书,所有权人是孙先生,2010年10月,周女士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产。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周女士和被告孙先生共同所有。至于如何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房改房引发的纠纷案例,审理本案关键是要确定诉争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该工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体现为利益,这种利益的形态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表现为少支付一定量的货币,这种方式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双方对购买公有住房的一种贡献。本案中的房改房中包含原被告的工资福利,应视为共同拥有房改房的产权,这样的房改房的分割、处分时要考虑到共有人的权益。尽管诉争房屋是孙先生以个人积蓄购买的,但是最终还是折抵了周女士和孙先生的共同工龄,本案中的诉争房屋要按成本价购买的话需要出资4万元,而折抵夫妻二人工龄后的优惠价是1万元,际上在购买该房时,双方的工龄就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故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工龄等优惠,且诉争房屋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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