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隐瞒买卖双方抬高房价法院判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7-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韩女士起诉称:2008年6月,我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我购买房主吴小姐位于北京某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60万元整,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给房主吴小姐作为定金,由中介公司代收定金。若一方不按约定履行,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双倍定金。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定支付了2万元定金。2008年7月,我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称:房主吴小姐违约不卖了,房屋买卖不能继续进行。于是我找到房主吴小姐,协商违约金一事,但吴小姐却告诉我说,并没有收到违约金,且房屋交易价格是56万元,并非60万元。所以我起诉到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中介公司双倍返还我所交的2万元定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居间服务,且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因房主违约不想卖房了,与我公司无关。所以违约责任应由房主承担。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韩女士本想在北京市某区买一套房屋供自己上班使用,2008年6月,找到某中介公司,并和该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韩女士购买房主吴小姐在北京某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交易价格为60万元,合同对双方的违约责任的都做了相关约定。但就在合同签订的第二个月,中介公司通知韩女士,告知房主吴小姐违约,房子不卖了,于是韩女士私下找到吴小姐,协商违约金一事,但是吴小姐告诉韩女士,房屋成交价格是56万并非60万,并且自己也没有收到所谓的定金。韩女士认为中介公司不讲诚信,抬高房价,所以诉至法院。希望中介能退还其定金并赔偿其损失。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中介公司无权收取报酬,并赔偿韩女士损失2万元,退还韩女士所交2万元定金。

  五、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没有如实告知买方韩女士房屋的交易价格,反而抬高房屋交易价格,动机不纯,造成本次房屋买卖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中介公司无权收取服务报酬,同时应赔偿买方韩女士的经济损失。韩女士和中介公司的定金协议是针对买卖双方的协议,但是中介收到韩女士定金后,并没有交给房主吴小姐,所以房主并不知情,因此韩女士也无权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法院判决中介赔偿原告韩女士损失2万元是正确的。在签订有关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协议时,买卖双方要尽量亲自面谈,对核心问题作出明确的说明,以防止中介做手脚。同时在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中介公司违反约定或行业规定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以制止中介公司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买卖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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