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纠纷谁继承,公证遗嘱效力高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通过多期“交通事故纠纷”经典案例的连载,大家可能已经对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常识有所了解。在接下来的五期里,“牛人法苑”将对另外一个热点法律问题房产纠纷,进行案例解析。希望对大家的生活和工作有所帮助。而“法律咨询篇”将继续选取每周经典咨询进行解答,欢迎大家踊跃咨询。咨询方式:直接回复本平台即可。

(一) 法律知识篇

房产纠纷解析遗嘱纠纷谁继承

A.案例分享:于老汉家住石河子市某小区,生前有4个儿子,妻子去世后老人在1998年7月于张某登记结婚,张某成了老人4个儿子的继母。张某到了于家后没有生孩子。于某也没有抚养过张某的孩子。2004年3月,于某病逝留下了建筑面积76平方米的房子,而这所房子是他于前妻在1993年购买的。

早在2000年12月11日,于某就立有一份关于其死后房屋归谁所有的遗嘱,这份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内容为房子让给张某。但是在2003年4月29日,于某还立有代书遗嘱,将房子又让给腿部残疾的四儿子,并声明公证的遗嘱作废,可这份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字。同时还有几份代书遗嘱,内容均与公证过的遗嘱内容不一致。被老人立了多份遗嘱的房子在老人过世后由老人三儿子居住,张某等人要求要回房子。于是一场遗产继承纠纷产生。老人的三儿子将张某以及老人的其他儿子、孙子告上法庭。

B.法规解读: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病逝后,其名下的房子应当由继承权的人来继承,于某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均有权利参与继承。因此,于某配偶张某和于某的4个儿子都有继承权。于某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应当该以公证遗嘱为准。还有于某在遗嘱中处分了前妻的财产,所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因于某长子过世,其长子继承部分由长子之子女来继承。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一个76平方米的房子被分割成数份。张某、于某的儿子以及孙子个继承了一部分。

(二)法律咨询篇

问: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买卖转让使用权

答:不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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