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遗嘱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来源:admin 时间:2017-06-15

第一,遗嘱不“公平”,子女起争议

现实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明知自己的父母遗愿,且父母已经通过一定方式立下遗嘱,因为遗产分配“不公平”,当事人将自己的兄弟姐妹等告上法庭,几乎造成兄弟反目姐妹成仇。实际上,这样的争议是大可不必的,遗产是往往老人经营了一辈子最后留下的财产,子女应当尊重老人的遗愿。从法律上讲,继承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形式指定继承人。若被继承人去世且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则该遗嘱有效,继承人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

第二,遗嘱的形式不合法,导致继承人之间生纠纷。

遗嘱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定形式。实践中常遇到被继承人虽立下遗嘱,但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情况。继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各种遗嘱的法定形式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建议打算立遗嘱的人先看继承法,争取使自己的意愿通过合法形式体现出来。自书遗嘱必须亲自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签名。无法自书遗嘱的当事人,必须尤为注意。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许多老人无法自书遗嘱,必须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并见证。对见证人的资格也应当加以注意。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见证人最好不要找自己的亲属以及跟自己有金钱上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客观公证的反映遗嘱事实,又懂法律的人,比如律师等,是最佳人选。有条件的,还可以去公证处作一个公证,这样就能更好的保障遗嘱的合法性。

第三,遗嘱中涉及的财产不完全属于自己的“遗产”,处分部分或全部无效。

当事人,尤其是老人大多存在这样一种误区:老伴已经去世甚至已经去世多年了,家里的财产都是自己的遗产。于是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将全部财产处分掉。事实上,已故老伴的部分财产在法律上一直处于未分割的状态,此时需要重新分割。具体处理时,还要按照死亡的先后顺序分割遗产,分割完已故老伴的财产后,属于老人的,才是老人的遗产。

另外,由于中国,尤其是农村仍然是男方当家,男方说了算,通常女方并不立遗嘱,男方若立下遗嘱,处分的往往是全部的财产,女方只是作为“待选”的继承人之一,有时根本分不到遗产。实际上,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女方首先享有一半的财产,其余的才是男方的遗产,才是男方遗嘱中涉及的部分。若遗产中有他人的份额,也必须先将他人的财产排除在外,剩下的才可作为可以在遗嘱中处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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