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亲属起诉己方名下房屋为借名买房法院如何判断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0-2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在二原告名下,并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

周某强周某鹏及第三人为周父周母之婚生子女。周母2006年去世,周父2019年去世。

周父周母夫妻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2003年二人居住面临危改拆迁在即,为解决住房问题,周父周母欲另购住房。因经济原因的限制,周父周母决定购买位于朝阳区一号的经济适用房(下称涉案房屋),因周父周母年老行动不便,便委托第三人即二老之大女儿全权办理涉案房屋的购买事宜。

因北京住房政策的限制,该房屋无法登记在周父名下,遂大女儿周某兰决定该涉案房屋暂时登记在当时尚在大学读书期间的秦某莉名下,事后方告知周父周母,基于事已至此,秦某莉又是外孙女,便对此借名买房的事实未提异议。

涉案房屋购买价款为人民币272 397元,2005年二老对涉案房屋进行出资装修。因周母身体状况恶化,后周父年迈,遂二老一直未搬入涉案房屋具体居住,而是将该涉案房屋对外出租以收取租金。

基于两原告及第三人系周父的法定继承人,遂二原告与第三人及被告商量处理涉案房屋,但被告却拒绝依法依约进行涉案房屋问题的处理。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我方认为二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合,事实上,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问题。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二原告所述借名买房合同根本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人述称,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周父周母秦某莉或第三人没有借名买房的合同和事实,请法院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陈述事实与事实不符,周父周母因为老房子需要周转,所以老人给了第三人18万解决居住问题,第三人用自己的10万元和老人18万给被告买了涉案房屋。周父周母对第三人为女儿买房的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查明

周某强周某鹏及第三人为周父周母之女。被告为第三人之女。周母2006年去世,周父2019年去世。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经询,二原告称购买该套房屋第三人出资10万,周某鹏出资6万,周母周父出资12万。后周父周某鹏出资6万归还周某鹏

经询,被告称涉案房屋于2003年购买。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其使用,并由其装修。第三人称该套房屋系由其为被告购买。

为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二原告提交录音。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第三人对该证据不认可。

为证明房屋所有权应属周父周母,二原告提交聊天记录。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第三人对该证据不认可。

为证明原告、第三人向周父转账,证明房屋归周父所有,二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第三人对该证据不认可。

为证明被告与周父不构成借名买房关系。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二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第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为证明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提交装修票据。二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第三人对该证据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鹏周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借名买房。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并履行完毕的法律后果,会造成实际房屋权利人与登记物权人不一致的情况,故对于借名购房合同关系的成立应依法严格审查。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一方必须提交充足证据,使法院可以确信双方之间此种关系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本案中,一、二原告并未提交涉案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周父周母与被告就借名买卖订立过书面或口头合同。二、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也提交证据证明房屋由其使用。三、涉案房屋购房款并非全部由周父周母出资购买。故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各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使法院认定被告与周父周母借名买房的合意,不足以推翻房屋登记的法律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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