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因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继承纠纷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0-16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吴某兰赵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分别为原告赵某洁被告赵某浩,二人于1998年离婚。2016年吴某兰立下自书遗嘱,约定将其名下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位于顺义区一号由被告继承。吴某兰2022年去世,原告方要求单独继承涉案房屋并办理过户,被告方不予以配合。现原告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房子被告也可以继承。被告主张继承房子50%的份额。只要原告给予一定的财产补偿,其就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办理手续。

 

法院查明

赵某辉吴某兰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名子女,女儿是赵某洁,儿子是赵某浩,无其他子女。赵某辉2006年去世,赵某辉的父亲父母先于其去世。吴某兰2022年去世,吴某兰的父亲母亲早于吴某兰去世。

赵某洁主张涉诉房屋由其继承,为了支持其主张,其提交《自书遗嘱》,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姓名:吴某兰。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在大脑意识完全清醒的状态下,对本人所有的财产、权益作如下处理。本人名下房产在本人辞世以后由赵某洁继承,继承条件:继承人应承担本人晚年生活的照料责任因已给赵某浩一套楼房,故本人名下的房产只给赵某洁一人继承,赵某浩没有继承份额。由委托执行人吴某涛保存。委托执行人:吴某涛……立遗嘱人:吴某兰2016年11月13日。该自书遗嘱证明涉诉房屋由原告赵某洁继承。赵某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遗嘱有涂改。

录音,证明该份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涉诉房屋的购房款是由赵某洁出资的。赵某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录音是原告偷录的。

支付凭证,证明吴某兰日常开支、看病买药、手术费用由原告来支付。赵某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钱是由吴某兰所支付。

经本院释明,赵某浩坚持不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洁继承;

二、被告赵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赵某洁办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本案中,涉诉的《自书遗嘱》是典型的自书遗嘱,赵某浩虽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赵某浩坚持不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虽然该遗嘱中写明的给赵某浩的房屋的门牌号和书写时间有涂改,但吴某兰签名清晰,考虑到吴某兰的去世时间,该遗嘱上注明的年、月、日的涂改并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故法院对涉诉《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自书遗嘱》是由吴某兰亲笔书写该遗嘱并签名书写日期,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已成就。

该份遗嘱系吴某兰2016年所立,系吴某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份遗嘱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涉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登记在吴某兰名下,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为吴某兰的个人遗产,故法院依法确认涉诉房屋为吴某兰的遗产。吴某兰在《自书遗嘱》中载明涉诉房屋在其去世后由赵某洁继承,故对赵某洁要求涉诉房屋归由其继承并要求赵某浩配合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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