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父母遗产房屋,因部分子女与老人共同居住,法院判决多分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10-11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杰林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林先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房屋(以下简称S房屋)的所有权由原被告平均分配;2.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兰2014年将该房屋出租后的所有收益,与原告林某杰林某英平均分配,并支付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其收益完全归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兰负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林先生宋女士系原被告亲生父母,名下仅有北京市丰台区S房屋一间,房主林先生,原、被告是亲姐妹关系,宋女士已于2007年病故,生前未留下文字遗嘱;林先生已于2013年12月病故,生前未留下文字遗嘱。林先生宋女士共养育三女即林某杰林某英林某兰,三人共属子女,为顺位继承关系。林先生宋女士在世时,原被告均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林先生去世后,原告与被告未能在遗产继承方案上达成一致,因此房屋户主仍为林先生,至今未能进行过户。

林先生去世后,被告将房屋出租,所有收益均为被告所得。被告林某兰侵吞遗产、拒不进行协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林某杰林某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兰辩称,一、林某兰2007年6月,在母亲宋女士的主持下与林某杰林某英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林某兰给付林某杰林某英5万元,后期父母亲由林某兰负责照顾赡养,林某杰林某英把应继承的位于S房屋份额给林某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S房屋的价值在30万左右,2008年6、7月,林某兰通过银行将补偿款分别转给林某杰林某英林某兰可以提供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佐证上述事实,证人也可以出庭佐证上述事实。

林某兰独自赡养父母,单方支付林先生宋女士的医疗费、保姆费、丧葬费、康复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98049.45元。证人孙某君、证人郭某芬作为林某兰的邻居,知道林某兰独自照顾赡养父母,林某杰林某英未照顾的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故林某杰林某英林某兰所达成的口头协议系真实的意思表示,林某英林某杰应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将位于S房屋份额给林某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假设被继承人林先生的房屋份额以法定继承分配,林某兰单方赡养宋女士林先生林某杰林某英有能力赡养宋女士林先生而未尽赡养义务,林某杰林某英应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林某兰应多分遗产,并且林某杰林某英还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费。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林某兰履行口头协议的约定,于2008年6、7月份将约定款项转给林某杰林某英林某兰一方履行赡养父母亲的义务。故林某杰林某英应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协助把S房屋过户到林某兰名下。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先生宋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三名女儿林某杰林某英林某兰2007年,宋女士去世;2013年林先生去世,均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林先生宋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另,林先生宋女士婚后取得S房屋一套,2002年登记在林先生名下。

林某杰林某英诉至本院称,林先生宋女士在世时,原被告均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林先生去世后,原告与被告未能在遗产继承方案上达成一致,因此房屋户主仍为林先生,至今未能进行过户,现要求S房屋由原被告平均分配,林某兰将该房屋自2014年5月1日起的所有出租收益与林某杰林某英平均分配。

林某兰对此不认可,称2007年6月,在母亲宋女士的主持下其与林某杰林某英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林某兰给付林某杰林某英5万元,后期父母由林某兰负责照顾赡养,林某杰林某英把应继承的位于S房屋份额给林某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林某兰提交其名下的银行明细显示其于2008年6月分别转给林某杰林某英5万元;林某杰对此不认可,称其母亲去世前说有一笔基金是给自己的,自己没有收到这5万元,林某英患有脑梗,有部分记忆是不清晰的,代理人不清楚汇款的事情。

另,林某兰申请证人周某娟孙某君王某斌郭某芬出庭作证,王某斌称系林某兰宋女士邻居,时常见到林某兰照顾其父母,宋女士说把老伴托付给林某兰,要将房子留给林某兰周某娟称其2007年6月去医院探望宋女士,记不清具体日期,宋女士要将房子留给林某兰,当时只有自己和宋女士及一个保姆。孙某君称与林某兰是邻居,与宋女士是邻居也是同事,2006年4月,宋女士说(林某兰)对他们家贡献最大,要将房子给林某兰

郭某芬称系楼上楼下邻居,林某兰在家照顾父母,在父亲病重的时候都是她推着去医院,母亲病重的时候也是她在照顾,经常看到她给她父亲喂饭、晾晒衣服等,她妈说不会亏了被告,将来把房子给林某兰

林某杰林某英对证人证言不认可,称证人均是单独见宋女士,没有其他人,对过程及内容是怀疑的。2007年6月,宋女士没有和三个子女说过房子怎么分,直接和外人说房屋如何分配是不符合常理的,每个春节都去家里,每个月也去,老人有病的时候也去看望,去医院陪护老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这么多年没有从父母那拿到一分钱,只是买东西,去探望。

另,林某兰提交装修合同及收据等称其支付装修费用,林某杰林某英称装修时间为2015年,系其父母去世后。装修费用与父母没有任何关系,不清楚装修目的及实际居住情况,不是给父母装修的;林某兰提交证明称其2010年1月离职后一直照顾父母,没有工作收入,产生误工损失,林某杰林某英认可林某兰在照顾父母,但称父母的工资卡及银行存款均交给林某兰,涉案房屋对外出租也有收益,其多付出了,也享受了收益,不认可误工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S房屋现值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上述房屋现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343.83万元。另,S房屋现由林某兰实际居住,其称并未出租。

 

裁判结果

林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房屋一套由林某兰继承,林某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林某杰林某英房屋折价款各95万元,林某杰林某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林某兰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S房屋系被继承人林先生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宋女士先后去世,因林先生宋女士未留遗嘱,故两人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林某杰林某英林某兰法定继承。

林某兰2007年6月,在母亲宋女士的主持下其与林某杰林某英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林某兰给付林某杰林某英5万元,后期父母由林某兰负责照顾赡养,林某杰林某英把应继承的位于S房屋份额给林某兰,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林某杰林某英对此不认可。对此需说明的是,当事人主张达成合意内容,首先应有林某兰林某杰林某英之间达成合意的证据,林某兰对此未提交证据佐证;且2008年,林某兰转账林某杰林某英的性质并不明确,证人证言仅是听宋女士说将房屋给林某兰,但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口头遗嘱,故法院林某兰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林某杰林某英林某兰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应当均等,但林某兰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照顾较多,法院结合现有情况,对林某兰酌定考虑予以多分;

综上,法院确认林某兰等人依法定继承继承上述房屋,关于具体分割方案,法院结合实际情形及双方意见,确定由林某兰继承为宜,由林某兰给付其他二人相应折价款;关于林某杰林某英所述租金收益一项,因林某兰并未实际出租房屋,无证据佐证存在租金收益,故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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