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债权人代位分割夫妻财产,因房屋没有产权证法院驳回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2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宋女士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先生在位于河北省固安县一号房屋50%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秦先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先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2021年2月2日,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位于河北省房屋,此房屋系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确认了被告秦先生在此房屋的份额,法院才能对此房屋评估拍卖,才能将原告借款执行回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没有取得产权证,且房屋系孙女士母亲以孙女士的名义购买,与孙女士秦先生无关。

被告秦先生未能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2020年2月,宋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秦先生孙女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秦先生孙女士偿还宋女士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判令秦先生孙女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该院于2020年12月28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女士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该判决于2021年1月14日生效。宋女士表示该案目前已进行执行程序。

2016年6月24日,孙女士(买受人)与M公司(卖房人,以下简称M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位于一号房屋,总金额832642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252642元,贷款580000元。2016年6月27日,孙女士作为借款人、抵押人,某银行作为贷款人,M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孙女士为购买住房孔雀城在第三人某银行借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

经询问,孙女士表示上述房屋于2019年10月交付,交付后由其母实际居住使用,目前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尚有银行抵押贷款未还清。

主张该房屋系其母以孙女士名义购买,并非孙女士秦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其提交日期为2016年2月27日的与孙女士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及公证书为证。宋女士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2022年1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孙女士作为被告、某银行M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将位于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房款83万元);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为原告单独所有;3.判令第三人在确认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时将其解除抵押。该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杨某洁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22年10月21日生效。

另查,秦先生孙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经释明,宋女士坚持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判令被告秦先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50%份额。

 

裁判结果

驳回宋女士之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秦先生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宋女士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代位析产诉讼,但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经法庭释明,宋女士坚持要求分割房屋所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宋女士可待房屋取得产权后另行主张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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