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后起诉子女夫妻还款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8-0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孙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二原告购房出资款2417230.6元;2.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为夫妻关系,与被告周某莉系母女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31日,二原告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因二原告年龄大无法办理贷款,故以女儿周某莉的名义购买了房屋,支付购房款共计2417230.6元,房屋登记在周某莉名下。购房时,周某莉办理了银行贷款,贷款由二原告偿还。

2021年11月,王某鹏称其创业需要资金周转,希望二原告可以借款。二原告基于对女婿的信任,将一号房屋出售,并由孙某娟2021年11月20日向王某鹏银行账户转账346万元。王某鹏收到借款后,即与二原告及家人切断联系、不知去向。二原告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定343万元款项来源于一号房屋售房款,对于二原告出资购房的性质,认为可另行解决。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鹏认可二原告出过部分资金购买一号房屋并登记在周某莉名下。但购买房屋时二被告同时也出售了夫妻名下的一套位于燕郊的房屋。因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资金与父母存在混用的情形,但具体资金由周某莉管理,王某鹏并不清楚。同时,认可购买一号房屋时由周某莉办理了银行贷款,但贷款中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是由出租一号房屋的租金支付的。即使二原告存在出资行为,也不认可应当由被告偿还。

被告周某莉辩称,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被告仍为夫妻关系。一号房屋的购房款及贷款均是二原告出资,与王某鹏没有任何关系。王某鹏所称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的售房款已经另行用于购买了位于本市通州区房屋。故王某鹏所称内容与本案无关。

 

法院查明

孙某娟周某强系夫妻关系,周某莉为二原告之女。周某莉王某鹏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

2016年7月31日,周某莉(买受人)与杨某刚(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某莉购买一号房屋,合同价款205万元。2021年7月,周某莉一号房屋出卖给案外人郭某涵,出售价格343万元。周某莉将售房款转账给孙某娟后,孙某娟2021年11月20日向王某鹏转账346万元。

孙某娟以借款为起诉二被告要求还款346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一号房屋购买时间以及权属登记情况,一号房屋应属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孙某娟王某鹏转账的346万元中包含的售房款343万元不能认定为借款。对于购买房屋过程中的出资性质,可另行解决。本院判决二被告向孙某娟偿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驳回了孙某娟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二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记载,2016年8月1日,孙某娟向售房人杨某刚之妻钱某洁转账5万元。同年9月8日,周某强钱某洁转账100万元。2017年5月18日,周某强周某莉转账48万元;同日,周某莉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转账72万元;同日,钱某洁孙某娟转账19万元(二原告称进入监管资金账户应为100万元,其中47万元已办理贷款,故周某莉已交纳的72万元资金多出的部分退还给原告孙某娟19万元)。同年6月23日,孙某娟周某莉转账13万元。同年6月26日,孙某娟杨某刚转账5万元。同年6月26日、7月4日,周某莉分三次向北京市税务局转账244364.94元。同年7月4日,周某莉交纳物业费1681.72元。

根据二原告及周某莉提供的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孙某娟周某莉的账户交易明细记载,孙某娟分别通过取现后存入以及转账方式,向周某莉银行账户每月存入3000元,共计31笔;孙某娟另于2020年6月10日、6月11日分别向周某莉账户转账15万元、10万元,于2020年6月15日、7月15日、8月6日分别向周某莉账户转入485元、996元、148003.34元,于8月6日支付至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账户410.96元。周某莉2020年6月8日从其他账户转入5万元。二原告及周某莉均称该5万元为周某莉此前的欠款。王某鹏认可孙某娟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但主张还款资金的一部分来源于一号房屋的租金。

二原告另提交其与周某莉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一份,协议载明的签订日期为2016年8月1日,该协议内容为:孙某娟周某莉名义贷款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出资人是孙某娟,由周某莉孙某娟与卖房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归孙某娟所有。如孙某娟需要,周某莉承诺在贷款结清后及时为孙某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孙某娟在过户前过世,该房屋归周某莉个人所有。周某莉有义务告知其配偶该房屋系代持,非周某莉周某莉夫妻共同财产。王某鹏对此并不认可。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莉王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娟周某强借款2012895.3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孙某娟周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二原告始终主张其系借用被告周某莉名义买房,并提供了双方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被告王某鹏虽不予认可,但根据双方陈述的购房过程以及房款支付情况,二原告不存在自愿出资为被告购房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为赠与。在法院已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一号房屋为二被告所有情况下,王某鹏需要对其关于二原告的出资为二被告出售其他房屋的房款以及偿还贷款的资金为房屋租金等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现被告王某鹏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二原告的出资应认定为其向二被告提供的借款,二被告应当在二原告提出主张后及时予以偿还。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但借款金额应以二原告银行账户内实际支出的金额为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亦应以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为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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