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不认可遗嘱,受益人起诉确权案例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7-2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诉称:周某陈某旭系再婚夫妻,陈某陈某旭与前妻所生之女。2021年陈某旭曾订立自书遗嘱,并录制视频,将其与周某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和位于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留给周某继承。因担心遗嘱形式有瑕疵,陈某旭又于2021年12月7日委托律师做见证代书遗嘱,并录制视频,再次重申了其在两套房产中所占份额的处分。2021年12月16日,陈某旭因癌去世。现周某陈某就遗嘱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由周某继承。

 

被告辩称

陈某辩称:陈某旭周某2004年再婚,涉诉两套房屋均是陈某旭变卖婚前所购房屋,用售房款出资购买,不属于周某陈某旭的共同财产。自书遗嘱和律师代书见证遗嘱是陈某旭周某胁迫订立,并非陈某旭的真实意思表示。

杨某英是代书见证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同时也是周某在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方之间有明显的利益关系。综上,陈某请法院主持公道,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

周某陈某旭2004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陈某陈某旭与前妻所生之女。2021年12月16日,陈某旭因病死亡。

一号房屋系2016年购买,同年6月28日登记在陈某旭名下。二号房屋系2017年购买,2022年3月15日登记在周某名下。

2021年12月7日,陈某旭请律师杨某英(即周某在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代书人、见证人,请律师高某作为见证人订立《遗嘱》,载明: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系陈某旭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陈某旭百年之后由周某继承陈某旭的全部份额。陈某无遗产份额,因为双方已多年不来往。遗嘱订立过程中,杨某英高某陈某旭表明了身份和会面的目的,并全文宣读了代书遗嘱的内容,询问了陈某旭对遗嘱的意见。在对遗嘱内容确认无误后,陈某旭作为立遗嘱人,杨某英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高某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署姓名和日期。杨某英高某亦出具了律师见证书。陈某旭还对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像。

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提供了一份陈某旭2021年12月1日书写的自书遗嘱和陈某旭2021年12月4日录制的视频遗嘱,证明:陈某旭将涉诉两套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周某继承。陈某认为:上述遗嘱是陈某旭周某胁迫订立,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提供了其与陈某旭之间的微信记录,并请陈某旭的兄、嫂等人出庭作证,证明:陈某陈某旭关系融洽,并非多年不往来;陈某旭曾向证人表示,自己未订立过遗嘱。周某认为:微信记录只能证明陈某曾与陈某旭联系,无法证明双方关系好;几位证人均系陈某的亲属,其证言不足采信;且证言恰恰可以证明,陈某旭生前可与亲属联系,如果受胁迫订立遗嘱,完全有机会就此向亲属求助。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确认:陈某旭的父母均先于陈某旭死亡。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旭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陈某旭所有的份额由原告周某继承,该房屋归原告周某所有;

二、登记在原告周某名下的位于二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陈某旭所有的份额由原告周某继承,该房屋归原告周某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系陈某旭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主张两套房屋不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陈某旭2021年12月7日所订立代书《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订立遗嘱过程的视频资料,法院可认定该份代书《遗嘱》是陈某旭本人订立,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杨某英,在订立遗嘱时与周某陈某旭均无利害关系。法律亦未禁止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在继承纠纷诉讼中代理继承人参加诉讼。陈某旭对代书《遗嘱》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周某根据《遗嘱》要求继承两套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一起父母共同房屋,母亲以买卖名义赠与亲属,子女主张无效案例 下一篇:房产继承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不认可老人公证遗嘱引发的遗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