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不久一方单位房改,购买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6-1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Y号房屋由王某旭继承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我们与李某丹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王某鹏生前与李某丹系夫妻关系,二人未生育子女。王某鹏与前妻陈某共生育一子二女,分别为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被继承人王某鹏2006年7月28日去世。王某鹏名下有海淀区Y号房屋一套,王某鹏曾立有遗嘱,载明上述房屋由王某旭继承,李某丹也多次表示同意该房屋归王某旭所有。我们多次与李某丹协商解决房屋继承及过户问题,李某丹不予配合。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李某丹辩称,我认为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所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我与王某鹏是合法夫妻,自1993年8月11日登记结婚至2006年7月28日去世,夫妻共同生活了13年。本案诉争的房屋是我与王某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提供的王某鹏生前的自书遗嘱证据,我此前并没有看到过,即便该自书遗嘱是真实的,也应是三个子女对作为父亲的王某鹏施加影响形成的,王某鹏生前从未向我提起过关于遗嘱的事情,我对王某鹏的自书遗嘱不予认可,《对遗嘱的几点说明》的内容也是不真实的。1994年单位公房房改时,诉争房屋是王某鹏与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遗嘱说明中提到涉案房屋购买时我没有出资不是事实,没有使用我工龄优惠是事实,但不能因此改变涉案房屋是王某鹏和我的共同购买的事实,工龄优惠只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城镇房屋改革数量和享受形式是只能享受一次,且以家庭为购房形式的,因此不能否定我作为涉案房屋的夫妻共同购买人的地位。

退一步讲,即便房屋是王某鹏的个人财产,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超过八年,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我要求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并判令对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

王某鹏与前妻陈某育有子女三人,即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1993年8月11日,王某鹏李某丹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鹏2006年7月28日死亡。

1994年5月13日,王某鹏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王某鹏以标准价购买海淀区Y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价款16198元,购房时使用了王某鹏42年工龄优惠,于1994年8月16日取得房产所有证。1993年12月29日,王某鹏交纳购房款8000元,后于1994年11月17日补交购房款6538.99元。1997年12月25日,王某鹏提交改按成本价购房(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变更产权申请,申请改按成本价购房,并补交房款4331元。王某鹏1998年1月15日取得成本价出售住宅房产所有证。

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主张王某鹏2002年6月26日留有自书遗嘱,为此提交《遗嘱》及《对遗嘱的几点说明》,遗嘱内容为:我决定我过世后,现在居住的Y号三居室住房由女儿王某旭继承。附:几点说明。落款处有王某鹏的签名并注明日期。《对遗嘱的几点说明》内容为:一、现有三居室住房,是单位一九九三年房改时以优惠价出售给职工的,当时我手中无钱,二女儿王某旭两次拿出一万肆千多元,才以我个人名义买了此房,这就是我遗嘱中现有三住室住房留给二女儿王某旭的理由,为避免在房产继承上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

二、关于妻子李某丹,从一九九三年结婚我们俩人的经济一直是分开的,家里的一切生活费用包括李某丹的吃穿等全由我负担,她的工资由她自己支配。在购房时,李某丹在门头沟有单位分给她的一间半房子,因此购房时她既不拿一分钱,在优惠价改为成本价时也未去单位开具有无住房和职工工龄证明信(她要留住门头沟的住房)如能证明俩人工龄加在一起超过六十年,改成本价的肆仟多元,可以免交。因此这处房子与她无关。落款处有王某鹏签名并注明日期。

李某丹认可《遗嘱》和《对遗嘱的几点说明》均系王某鹏所写,但认为两份材料为同一时间形成,但所用笔和纸张却不同,故对两份材料真实性仍存疑;对《对遗嘱的几点说明》内容不予认可,双方不存在经济分开的情况。

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主张双方于2006年8月5日就王某鹏的遗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各方均同意涉案房屋归王某旭所有,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李某丹均在上述材料上签名。李某丹认为2006年8月5日各方签字的材料仅是王某鹏去世后,继承人对遗产处理的记录,并不是遗产分割协议,也没有注明遗产分割协议字样;如果是遗产分割协议,也仅仅是对王某鹏个人遗产部分的分割,不包括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李某丹的个人部分。李某丹并未放弃自己的财产,“房产证过户给王某旭”仅能代表李某丹同意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给王某旭,不代表放弃继承。从内容上看,仅是所有继承人同意或推举王某旭为房屋产权证上的记名人,不代表遗产的分配方案,亦不能证明李某丹同意涉案房屋归王某旭所有。

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另提交2021年9月14日,王某旭及其配偶秦某杰王某文李某丹的对话录音,证明李某丹认可购买涉案房屋时未出资未使用工龄优惠,同时承诺房屋归王某旭所有。

李某丹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该录音系王某旭夫妇偷录的,录音过程中王某旭李某丹隐瞒了王某鹏留有遗嘱的事实,且李某丹在录音中明确表示其依法享有房屋八分之五的财产份额,其从未表示过放弃自己的财产份额。

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主张因房屋系王某鹏李某丹再婚前承租的公房,购买时未使用李某丹的工龄优惠,且全部房款均为王某旭支付,未使用王某鹏李某丹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王某旭王某鹏去世后于2006年8月9日交纳购房超标款1394.81元,因此涉案房屋系王某鹏的个人财产。

李某丹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提交1994年12月18日字据一张,内容为:1994年单位照顾职工将公房售给职工,当时购房无款,须一万六千余元,因此需要集资,这事与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商议是否购买,后因经济问题,王某君王某文无意集资,故此,王某旭出资五千元,第二次又付款五千元共出资一万元,其余款由父王某鹏李某丹交付将房买下,口说无凭,特此此证。落款处有王某鹏李某丹的签名及日期。

王某君王某旭王某文仅对字据中王某鹏的签名认可,其他内容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系王某鹏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字据中的购房款数额与实际不符,而遗嘱中所写数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且均为王某旭支付。

 

裁判结果

一、王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Y号房屋由王某旭李某丹按份继承所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

二、驳回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王某君王某文王某旭主张王某鹏留有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李某丹亦认可该遗嘱系王某鹏本人所写,王某鹏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效,法院对该遗嘱予以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其一是涉案房屋是属于王某鹏的个人财产还是王某鹏李某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是双方于2006年8月5日签字材料的性质及效力如何?

根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王某鹏李某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没有书面约定,王某鹏在遗嘱中所述“经济分开”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共同约定。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以及是否使用工龄优惠,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故涉案房屋应为王某鹏李某丹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王某鹏的遗嘱,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某鹏的一半份额应由王某旭继承所有。

对于双方于2006年8月5日签字材料的性质及效力问题,首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该材料为各方本人签字,该材料内容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君王某旭王某文主张上述材料为《遗产分配协议》,但该材料并无名称,且根据内容行文来看,该材料系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处理问题协商过程的记录,对于存款、现金部分的分割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文字表达为“归某某所有”,而对于涉案房屋表述为“将房产证过户给王某旭”,该约定虽为有效,但不能说明双方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

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王某君王某旭王某文提交的录音材料可以看出,双方在2021年仍就房屋过户及归属问题进行协商,且李某丹要求将其享有的八分之五份额予以明确,据此不能认定李某丹2006年8月5日签字时,作出了将涉案房屋归王某旭所有的意思表示。鉴于此,王某旭要求涉案房屋归其一人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对于“将房产证过户给王某旭”的约定,因双方对该条内容的理解存在分歧,且在本案诉讼中无法就房屋归属及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按份额予以分割。

分享到:
上一篇:债权人能否执行他人借债务人名义购买的房屋 下一篇: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卖方能否主张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