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律师——将宅基地出售给非村集体成员,主张合同无效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4-0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京市房山区XXX村民。在该村有宅院一处,上有房屋5间。1993年,将案涉房屋出卖给被告,并订立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以6000元购买原告所有的上述宅院内的房屋及地上物。合同订立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经查,被告不是X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没有购买、使用XXX宅基地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因被告没有购买资格,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刘某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XXX有两块宅基地,就把其中一块卖给了被告,被告虽然不是本村村民,但也是农民身份。如果合同无效,原告就拥有了两块宅基地,这个是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查明

1993年,吴某鹏刘某弛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约定吴某鹏6000元价格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X西里的房屋出卖给刘某弛,关于出卖时的房屋状况吴某鹏称为北房4间、东房1间、西边有一棚子和厕所,刘某弛称购买时仅有北房4间,其在购买后将北房屋顶翻建并修建了东西房各2间。买卖合同形成后,刘某弛支付了6000元,并一直居住至今。

另查,刘某弛并非XXX村民。双方当事人表示对于无效后果另行解决。

 

裁判结果

吴某鹏刘某弛1993年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随意转让。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刘某弛并非XXX村民,吴某鹏将房屋出卖给刘某弛的行为必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从而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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