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纠纷——父亲去世母亲遗嘱将房屋给部分子女,其起诉分割纠纷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3-30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继承,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诉讼费依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邓某玲吴某峰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是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峰2000年已经去世,邓某玲2019年4月27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吴某峰生前无遗嘱,邓某玲立有遗嘱,决定其房产份额由原告继承。吴某杰对此不持异议,吴某康不配合过户,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康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邓某玲遗嘱真实性存疑,应属无效,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我方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在遗产分割时多分;涉案房屋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父亲在工作时有购房资格,使用父亲工龄够得,应分家析产后再继承,父亲的工龄折算的份额是33%,总份额是66.5%,母亲的份额是33.5%,购房款是我方支付,还应多分。吴某康夫妇身体患有重病,生活困难,也应在法定继承基础上多分。

被告吴某杰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吴某峰邓某玲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分别为吴某康吴某杰吴某聪吴某霖吴某峰因死亡于2000年8月19日注销户口,吴某霖1995年3月因死亡注销户口。邓某玲2019年4月27日去世。庭审中,吴某康吴某杰吴某聪均陈述吴某霖去世时没有配偶、子女,且吴某峰邓某玲父母在其去世前已去世。

1999年7月12日,北京市S公司(卖方、甲方)与吴某峰(买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座落丰台区,一号,成本价出售给乙方,房价款41325元;甲乙双方认定交款方式为:乙方于1998年6月30日前预交购房款40000元;

甲乙双方签订契约后,即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由甲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北京市房产所有证》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方将产权证交给乙方;甲乙双方按房改的有关规定,各交纳手续费206.63元。后该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吴某峰(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庭审中,吴某聪出示《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邓某玲,本人因年老体迈,预对身后事进行处理,特立此遗嘱为证。遗嘱内容:本人与吴某峰系夫妻关系,我二人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吴某康吴某杰吴某聪吴某峰名下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处,该房屋为我与吴某峰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峰已经去世,我决定在我百年之后,上述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由三女儿吴某聪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抢,空口无凭,特立此遗嘱为证。立遗嘱人:邓某玲;代书人:詹某阳;见证人:詹某阳段某芳;立遗嘱时间:2018年6月23日。

庭审中,詹某阳段某芳出庭作证陈述邓某玲订立遗嘱的过程,吴某聪提交邓某玲订立遗嘱过程的录像。吴某杰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吴某康对该遗嘱真实性存疑,认为代书人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认为邓某玲订立遗嘱时年事已高,无其他证据证明订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录像,吴某康认可视频中的人是邓某玲,对其精神状态不认可。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为吴某峰邓某玲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峰邓某玲在世时与吴某霖一起居住,吴某霖1995年去世后由吴某康一家与吴某峰邓某玲共同居住。吴某康主张其支付了涉案房屋购房款、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现生活困难,要求继承遗产时应予多分,同时认为涉案房屋折算了吴某峰的工龄,该工龄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吴某峰个人。对此,其提交医疗费票据、银行业务凭证、残疾人证等。

对此吴某聪吴某杰对除银行业务凭证以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涉案房屋为吴某峰邓某玲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房款由吴某峰支付;医疗费大部分是邓某玲自己承担,看病也是吴某聪吴某杰带着去,吴某康不具备照顾邓某玲身体的条件。

另,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吴某峰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于1988年吴某峰邓某玲搬入居住,在吴某峰在世时于1999年6月30日预交房款40000元,1999年7月12日签订买卖合同,同年10月18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双方均同意以涉案房屋由吴某聪继承,向吴某杰吴某康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分割房屋,并均认可涉案房屋的现值为2700000元。另查,涉案房屋无查封、抵押情况。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吴某峰名下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吴某聪继承,吴某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吴某康折价款351000元,支付吴某杰折价款333000元,吴某康吴某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吴某聪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庭陈述,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吴某峰邓某玲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邓某玲2018年6月23日所立的《遗嘱》符合上述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合法有效。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双方均认可吴某峰未留有遗嘱,故对于吴某峰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吴某峰父母已于其去世前去世,吴某霖吴某峰去世前去世,且双方陈述吴某霖去世时没有配偶、子女。故吴某峰的法定继承人为邓某玲吴某聪吴某康吴某杰

邓某玲在生前订立《遗嘱》,载明其对涉案房屋的财产份额由吴某聪继承。故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后确定财产份额。吴某康称涉案房屋房款由其支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现吴某聪吴某康吴某杰均认可采取涉案房屋由吴某聪继承,支付吴某康吴某聪折价款的方式予以分割涉案房屋,且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现值已达成一致,故吴某聪要求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其继承,吴某康吴某杰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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