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后女方主张对方有出轨要求撤销协议法院如何判断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3-2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于2020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位于北京市东城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的财产分割约定;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婚姻关系,婚后于2013年1月12日育有一子林某。后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归被告抚养,其中就财产分割部分,约定A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车辆归原告所有。A号房屋系被告父母的拆迁安置房,被告是安置人口,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即使认定房屋系被告父母的赠予,也应视为对原、被告的赠予,应认定A号房屋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是之所以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是因为当时被告表示如对房屋进行分割,可能需要对房屋进行处分,而该房屋对孩子上学非常便利,原告对房屋的分割、处分亦不了解相关法律,出于对孩子的考虑,才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将房屋进行出售。

此外,离婚后,原告于2021年4月通过抖音发现被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形,但被告对此构成隐瞒,致原告对房屋进行处分时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主张撤销该条款。被告并应就此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A号房屋是被告父母的拆迁安置房,是对被告个人的赠予,不认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就是基于以上认知,才写明房屋归被告所有。孩子归被告抚养,也是基于孩子此前一直由被告及父母照顾,与财产的分割方案无关。被告不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亦不存在就此隐瞒,不符合撤销事由。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20年1月6日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载明结婚登记日期为2010年2月,离婚原因为感情破裂。其中,就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双方婚后于2013年1月12日生一子林某,孩子归被告抚养;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A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车辆归原告所有,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另查,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作为甲方与案外人林某有作为乙方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安置合同》,约定对乙方原住房地址一号房屋就地安置,应安置人口五人,分别为户主杨某,丈夫林某有,之子林某鹏(即被告),之父杨某瑞,之母郭某霞,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就地安置住房,其住房即A号房屋。

林某有与被告于2015年8月4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A号房屋,合同除房屋地址外,其他内容多为空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显示房价款为3元。就此,被告表示实际系以房屋买卖形式进行之赠与,且A号房屋已于2021年7、8月出售,房屋已经过户至他人名下,售房款850万元。

就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就被告是否存在婚内出轨,原告提交了:1、北京市公证处于2021年公证书,分别对原、被告手机查看内容进行公证,显示被告于2019年与其他女子相关视频。原告表示当时被告向其告知在外出差,但抖音却显示被告系与该女子拍摄婚纱照,并共同生活。

就此,被告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确实是在出差期间拍摄的内容,但被告与该女子并非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是经朋友也就是视频摄影师介绍认识,是为了拍摄短片用于女方账号的经营;

审理中,被告母亲杨某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认可A号房屋系以房屋买卖形式对被告个人的赠予。被告表示父亲林某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秦某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秦某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A号房屋归被告所有。现原告以被告隐瞒婚内出轨事实主张撤销该分割条款,就此应考虑到,一方行使撤销权,撤销的对象实际是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中,即原告基于重大误解或被告欺诈手段,所作出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成立的前提是A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就此应考虑到,A号房屋属被告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被告享有拆迁利益,该拆迁利益亦于婚前取得,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后A号房屋以房屋买卖的形式过户至被告名下,其合同内容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均系空白,房价款3元亦明显与常理不符,结合双方亲子关系,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成立赠予合同关系。考虑到赠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现房屋登记至被告一人名下,应视为被告父母对被告个人的赠予,属被告个人财产。

基于上述认定,原告基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该分割方案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主张撤销,法院难以支持。

就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结合原告提交公证书,应认定被告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虽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且离婚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明显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该诉讼请求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处理。就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被告行为等予以酌定。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出名人起诉腾房纠纷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单位将公房出售未经承租人同意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