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纠纷律师解析一起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翻建宅基地房屋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3-03-2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文刘某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刘某文对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享有六分之四的份额,原告刘某斌与被告陈某贤对北京市海淀区M号房屋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额;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海淀区M号原有北房三间,系由陈某坤陈某旭陈某杰陈某新的父亲陈某刚及母亲钱某出资建造。钱某陈某刚已经分别于1978年、1990年去世。钱某陈某刚去世后,陈某坤陈某旭陈某杰陈某新子女四人就M号房屋的处置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房产由陈某新单独继承。

陈某新继承了该房产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10年陈某旭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张某平及其子张某宇。原告刘某斌为原告刘某文与前夫所生育的孩子,此外陈某新与前妻李某育有一子陈某贤刘某文陈某新2001年5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某文刘某斌陈某新一起居住并形成了扶养关系,刘某斌的户口迁入M号内并成为该户之户主。

2002年,因M号内原有房屋破损,刘某文陈某新二人出资对房屋进行了翻盖,2003年8月陈某贤的抚养人变更为陈某新陈某新2006年4月因病去世。陈某新去世后,原告一直使用、管理M号房屋,并将一楼房屋出租帮补生活。

原告认为,M号的房屋于陈某新刘某文婚后翻盖,其应当为陈某新刘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新去世之后,M号房屋应当先分出一半的份额归其配偶刘某文所有,另一半的份额应当由陈某新的法定继承人刘某文刘某斌陈某贤共同继承,在遗产没有分割之前,视为继承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之间无法就M号房屋的份额确认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杰张某平张某宇共同辩称,我们不同意分这个房子。因为房子是我们家老人的房子,在原告刘某文陈某新结婚到陈某新去世后,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其不能继承陈某新的遗产,所以原告刘某斌不能分到这个房子。

被告陈某贤辩称,陈某刚有四个孩子,陈某坤陈某旭已经分过宅基地,只有剩下两个没有分过宅基地。南房已经出售,1993年的时候,卖了一半的房子,和本案没有关系。北房三间仍然在使用。2001年对北房进行了翻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文出资。刘某斌户口迁入的时候签字有问题,刘某斌陈某新之间不能构成抚养关系,所以刘某斌的继承也有问题。

被告陈某坤未参加本院庭审。

 

法院查明

经当事人陈述:陈某刚1990年去世)与钱某1978年去世)育有陈某坤陈某旭2010年去世)、陈某杰陈某新2006年去世)。陈某旭张某平育有张某宇陈某新与其前妻李某育有陈某贤2001年5月16日,刘某文陈某新登记结婚。刘某文系再婚,且其与前夫育有的女儿刘某斌刘某文抚养。户口本显示刘某斌陈某新之女。

1975年批准陈某刚M号(以下简称涉案院落)中原有2间房屋的基础上增建1间半房屋。后M号总共建有北房3间(以下简称北房3间)。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无显示日期的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显示,北房三间由陈某刚钱某在世时所建,现二位均去世,北房三间,陈某坤陈某杰陈某旭陈某新均同意将3间北房给陈某新,该协议上均显示有上述四人的签字。对该份涉案协议,被告均不认可。

刘某斌刘某文就本案被告曾经提起过继承纠纷诉讼该案以原告申请撤诉结案。在该诉讼中,本院就“上述签名是否为各位被告同一人书写”依法委托了北京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对涉案协议进行了鉴定。鉴定所于2013年11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示陈某杰陈某旭的笔迹并非同一人书写,而陈某新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在本案中,原告认可上述鉴定事宜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但是不认可鉴定的程序,要求重新鉴定。对此,原告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据。

就涉案院落房屋的现状,本院进行了实地勘验,勘验结果如下:一层包括:西边的厨房、卧室、客厅和卫生间,均由陈某贤居住使用;东边的厨房、客厅、卫生间,均由陈某杰居住使用;一层共七间房。二层共8间房屋,左右各4间,该8间房屋未有批示。其中北侧4间房、南侧自西往东数一、二、三间房由陈某贤使用并用于出租;南侧自西往东数第四间房由陈某杰居住。第三层为彩钢板结构房屋。

庭审中,原告只要求对第一、二层共计十五间房屋进行份额处理,不要求分割。就上述十五间房屋的演变,本院进行了询问,各方当事人陈述如下:

刘某文刘某斌2002年9月,由刘某文陈某新将原来由钱某陈某刚出资建造的北房三间推倒,重新翻建了楼房,一起翻建涉案院落内的房屋,之后房屋格局就未再变动。上述翻建行为未有批示。

陈某杰张某平张某宇:涉案房屋确实在2002年由陈某新出资翻建,刘某文并没有出资,房子翻建后第一层是一个两居室,一个一居室,第二层是8间。由陈某杰出资建了第三层,无批示,后又将第一、二层装修了一遍。房子是在2002年建造的,建好后就未再变动。陈某杰张某平张某宇主张二层房屋其有出资,未提供证据。

陈某贤:我方于2016年对房子墙壁、内墙和外墙进行过整修,一层改了几面墙,二层进行了装修加固。

在之前案件开庭笔录中,陈某杰陈述,1992年底,陈某新与李某结婚,翻建的北房,翻建后是三间北房,加洗手间、厨房和过道。旧址翻新,面积及位置没有变化。后来的房屋是陈某新翻建的,具体时间不清楚。

2015年9月23日,刘某文刘某斌陈某杰列为被告以用益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

2017年1月23日,刘某文刘某斌陈某杰列为被告再次以用益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对涉案院落中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本院作出(判决,该判决认定涉案院落中的房屋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由陈某刚钱某夫妇获得批示,在陈某刚钱某夫妇去世后,未经继承。涉案房屋中未经权利人析产继承处理,权属不清,故判决驳回了刘某文刘某斌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业已生效。

经本院询问得知,陈某坤有自己的宅基地;陈某杰除涉案院落外并无其他可居住地,自2011年2月至今住在涉案院落房屋中。张某平张某宇另住它处。刘某文刘某斌2008年搬走以后未在涉案院落居住,但于2008年至2010年间房子由刘某文出租。

另查,陈某新去世后,其继承人未进行继承。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苑M号中第一、二层共十五间房屋由陈某杰陈某坤张某宇张某平陈某贤刘某斌刘某文共同继承,其中陈某杰份额为六分之一、陈某坤的份额为十二分之一、张某平张某宇的份额共为十二分之一、陈某贤的份额为六分之二、刘某文刘某斌的份额共为六分之二;

二、驳回原告刘某文刘某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刘某斌的继承资格问题,刘某斌2001年刘某文陈某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涉案院落中,直至陈某新去世后于2008年搬离涉案房屋,且结合刘某文与其前夫离婚后,刘某斌刘某文抚养的事实,而且户口本显示刘某斌亦为陈某新之女,故可以认定刘某斌陈某新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涉案院落中的现涉案房屋系在陈某刚钱某夫妇建造的三间北房基础之上加以翻建所得。陈某刚钱某去世之后,由于涉案协议已经法院之前案件中依法委托鉴定证实陈某杰陈某旭各自的笔迹均非同一人书写,故不能认定陈某刚钱某去世之后,各继承人均同意涉案院落中的三间北房由陈某新享有。三间北房还应作为陈某刚钱某的遗产房屋。

根据查明事实,陈某新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并于2001年与刘某文结婚后,次年出资将原有北房三间翻建成二层楼房(共15间房屋),以改善居住条件来说,可以视为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张某平张某宇陈某杰提出存在出资翻建二层房屋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认定上述事实。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现涉案院落中第一、二层的共15间房屋,故依据该条规定,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考虑各继承人现实际居住的情况,在涉案院落实际居住利益、15间房屋的来源等因素在继承人陈某杰陈某坤张某宇张某平陈某贤刘某斌刘某文之间酌情予以份额划分。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离婚纠纷律师解析一起夫妻一方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例 下一篇:房产纠纷律师解析一起在亲属宅基地上建房后拆迁安置利益分割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