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迟迟未办理产权证怎么办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2-12-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赵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证明;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原告由被告处认购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底下库房,总价款为144561元,原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2017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14456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201729日,双方就地下库房买卖一事签订《认购书》。二原告购买该房产后,被告向原告移交房屋钥匙,原告实际占有房屋并使用。原告购买该库房时被告售楼处人员告知原告该库房有产权,在北京市建委网站办理了产权登记,原告购房后可以办理产权证明。

时至今日被告已经收到原告支付的全部价款,也已将库房移交原告,但一直未与原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也没有相关网签信息,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催促被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为原告办理产权证明,但被告一直未理会原告要求。自原告购买房屋距今已历时五年,被告迟迟不为原告办理产权证明,严重侵害原告利益,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M公司辩称:同意在条件具备后,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诉讼费不同意承担。涉案房屋为被告开发的两限房项目。2015年开始开发建设,建设过程中,因为融资,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2月向业主交房,交房后应该给办理产权证,因为借款不能偿还,未能办理。在政府的协助下,于202012月份把大产权证办理下来,分户产权因为没有解除抵押,没有办理,不清楚什么时候能够办理。

 

法院查明

2017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库房,套内面积12.13平方米,单价为12000元,总价款为145561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认购书第三条约定,买受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当日,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1000元,并于2017215日前补齐至145561元。第四条约定,买受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200日内,与出卖人签署库房买卖合同。

上述认购书签订当日,原告支付定金1000元,并于2017215日支付尾款144561元。

双方未按照认购书约定签订库房买卖合同。201859日,双方办理了库房交接手续。

2015526日,被告与T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签订《T公司信托抵押合同》,约定T公司向被告提供贷款,被告以涉诉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被告未清偿上述贷款,未办理抵押解除手续。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具备产权证办理条件后为原告赵某杰、赵某芳办理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库房产权登记证书。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中,双方在认购书中已经就库房的具体坐落、面积和价格进行了约定,该认购书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原告支付价款,履行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合同义务,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应当认定认购书已经构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协助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告亦不持异议,故对原告的相应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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