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同村村民宅基地后对方起诉合同无效纠纷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2-12-2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许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生活困难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C号院内房屋九间及宅院出卖给被告。后被告又经批准宅基一处并建了房。原告至今租住他人的房屋。原告申请宅基地村委会以原告有宅基为由,不予批准,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白某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是原告主动找我们买房子,后来又给了原告剩余的购房款,共计34000元。

 

法院查明

2003年前后,许某霞(卖房人)和白某兰(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其中载明:“我村村民许某霞自愿卖给本村村民白某兰北房五间、东房二间、西房二间及院宅,总金额人民币叁万肆仟整。白某兰自愿接收买卖,双方同意一次付清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

签订上述协议后,许某霞将涉案房屋交于白某兰,白某兰给付许某霞购买款共计34000元。

经查,许某霞和白某兰均系北京市房山区B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裁判结果

驳回许某霞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认合同效力,因在买卖房屋的同时,根据我国农村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必然也同时处分了该房屋及院落所占有的宅基地,而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依照有关规定村民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因此确认合同效力是否有效,与购买人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本案中,许某霞、白某兰均系北京市房山区B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许某霞和白某兰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其自成立时即具备法律效力,故对于许某霞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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