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使用去世父亲工龄买房折抵部分是否属于父母共同财产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2-12-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对被继承人吴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张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继承。

张某刚在一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张某杰的诉讼请求,根据张某杰提交的证据,在涉案房屋房改时没有实际使用张某超的工龄,单位的调函及相关手续中张某超的单位都没有盖章,可见没有使用张某超的工龄,张某刚认为没有使用张某超的工龄,是某银行考虑到老干部给了优惠。

如果法院认为使用了张某超的工龄,张某刚认为其中一半属于张某超配偶的,是工龄对应的个人部分,将财产价值分为了个人部分和非个人部分,工龄对应的价值应是共有财产,对于计算方式中涉及到的价值,购买公房时的市价和房屋现值应由张某杰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张某刚认为房屋的现值字面意思,应该理解为继承发生时的现值,而不是审理时的现值。

张某威、张某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张某杰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某杰对被继承人吴某楠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中涉及张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继承35万元。

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存在以下错误:一、原审判决采用张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价格作为本案标的房产2000年的市场价数额过高。1.以后一年房屋的市价代替前一年房屋的价值错误。2.原审以新房标准来确定二手房的市场价值显然错误。

二、张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分配数额计算错误。即使依据张某刚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因房屋市价6150元为准,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6条确定的计算公式,张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大约是人民币80万余元。该财产利益由4个子女继承,每人为20余万。但原审认定该财产利益算成4个子女+被继承人吴某楠5人分,这样每人是16(也不是判决的15)

 

被告辩称

张某刚针对张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称,不同意张某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我们认为一审法院采用我方提供的检索报告作为参考市价是合理合法的。原审对张某超的工龄财产分配不存在错误,吴某楠理应分得张某超的遗产。吴某楠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原审对诉讼费的认定没有问题。

张某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张某杰提交的《某机关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及《某住房制度改革情况调查函》中,均未加盖张某超生前工作单位的印章,也无单位经办人的签字。某银行自行对房屋价款进行减免的行为实际是以张某超工龄折抵的名义对购房人吴某楠的特殊照顾,而并不是对其配偶工龄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折抵。2.即便假设购买时使用了张某超的工龄,其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只有一半属于张某超的遗产,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杰依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6条主张权利,该条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当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而一审判决认为“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根据张某超的工龄折算的财产价值即应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该种认定不符合《解答》第6条的表述。

其次,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此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当然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双方在一审中对“折算张某超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均认可为58191.63元。但如前所述,该58191.63元系张某超和吴某楠的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其中一半(29095.82)属于张某超的“个人部分”,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

3.一审判决对“房屋现值”时间节点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解答》中的“房屋现值”应为继承开始时,也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房屋价值。故本案“房屋现值”应当为涉诉房产在被继承人吴某楠去世时(201687)的价值,而并非而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评估报告2019912日的估价价值时点。而一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不符合规定。

4.驳回张某杰全部请求,符合被继承人吴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加公平公正。本案被继承人吴某楠经过综合考虑,多年以前已经将一套两居室过户给了张某杰;考虑到张某刚实际生活困难,以及对被继承人吴某楠晚年多年的照料,将案涉房屋遗嘱张某刚一人继承;并且要求张某刚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转给张某威、张某旭。被继承人的这种安排是恰当的,公平的。现如按照一审判决,张某刚还需支付价款,显然与被继承人吴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也是不公平的。

张某杰针对张某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称,对张某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认可。单位出具的计算表是有效的,使用张某超的工龄已经事实存在,并没有错,某银行没有公章也认可该事实。1995年吴某楠承租涉案房屋,2001年参加房改,吴某楠根据房改政策购买为私房,该房产并不是吴某楠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吴某楠的个人财产。张某超的工龄产生的财产是遗产,没有遗嘱应由四个的子女均分。房屋价值的问题张某刚的计算方式不正确。本案不涉及其他房产,如果涉及应另案解决。

张某威、张某旭称,服从二审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

张某超与吴某楠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杰、张某刚、张某威、张某旭。张某超于1980年去世,吴某楠于201687日去世。

2000312日,某银行(出卖人)与吴某楠(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吴某楠购买涉案房屋。其中,《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工龄:男方43年,女方49年,合计92年,年工龄折扣率为0.9。房屋建筑面积为179.43平方米。

2017215日,张某刚诉张某杰、张某威、张某旭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张某刚继承所有。法院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由张某刚继承。后张某杰、张某威、张某旭均提起上诉,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31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张某刚名下。

现张某杰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中张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的价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张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58191.62元,但张某杰认为该数额即为张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张某刚认为该数额的一半方为张某超的个人部分。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杰申请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01910月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总价值1514.32万元。

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双方存在争议,张某杰曾主张对20003月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无相关数据,故无法进行评估鉴定。关于购房公房时房屋市值,张某杰提交了某银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关于购房的情况说明》,该说明中写明:1999年,我行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住房,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超标面积每建筑平方米按基准价格4000元计算,并向职工出具房价计算表。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评估所实地评估,考虑到海淀区某一号院周边地段环境等因素后,最终确定该宿舍区一号楼超标面积每建筑平方米基准价为2970.5元。在此基础上一号房屋经过各项调解因素计算,确定吴某楠(户主)超标面积购房的基准价格是每建筑平方米2969元。张某刚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显示,20016月,周边某房屋本周均价6150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张某威、张某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吴某楠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张某超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吴某楠、张某杰、张某刚、张某威、张某旭作为张某超的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

庭审中,双方对张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达成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但张某刚认为该财产价值的一半方为张某超的个人部分。因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根据张某超的工龄折算的财产价值即应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张某刚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张某杰提交了某银行出具关于购买涉案房屋的说明,该说明中,明确写明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基准价,而非房屋市值。就此,张某刚提供了其在国家图书馆搜索的20016月涉案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值,该价值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较为接近,法院将以此为参考,酌情确定购买公房时的市场价值。

关于房屋现值,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故应以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作为房屋现值标准。对张某刚要求以继承发生时房屋价值为现值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在确定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房屋归属等情况对张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酌情予以判定。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张某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张某杰、张某威、张某旭各15万元。

二审判决: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为张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张某杰、张某威、张某旭各19964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超工龄价值的计算问题。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依据下列公式参考计算:(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计算公式,但对于公式中的每项所对应的金额均有异议。

关于张某刚的请求与理由,庭审中张某刚认可张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为58191.62元,但认为个人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58191.62元的一半。认可购买公房时的房屋市值,但不认可评估机构的房屋现值,认为应以吴某楠去世时的房屋现值为准。对此法院认为,张某超工龄所对应财产价值即系张某超的个人部分,张某刚主张该金额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此外,房屋现值系本案庭审中对房屋的评估价值,张某刚主张以吴某楠去世时的房屋现值为准,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该项理由亦不予采信。

关于张某杰的请求与理由,庭审中张某杰认可张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58191.62元,房屋现值为1514.32万元。但对于法院认定的“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不认可,并主张以4000元每平米计算,并且计算出张某超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不应再由吴某楠继承。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吴某楠是否作为继承人继承张某超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一节,张某超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系在本案诉讼中通过析出计算而得,此时吴某楠已去世,故计算出的财产价值应由其子女继承为宜。即便认定由吴某楠及子女继承,由于吴某楠并未在遗嘱中处分该部分财产,吴某楠继承的该部分财产也应在子女之间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故之前的分割计算存在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具体数额法院依据前述公式并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进行酌定。

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问题,经审查法院酌定的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并无不当之处,故张某杰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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