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亲属共同居住宅基地亲属出售能否起诉要回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2-12-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山区M号院房屋及宅基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父亲陈某刚、二叔陈某鑫是S村村民,爷爷陈某新、奶奶赵某丽去世后,陈某刚、陈某鑫与陈某杰、陈某皓分家。经S村村委会批准后,陈某刚、陈某鑫分得房山区M号的宅基地及房屋,原告与父亲陈某刚、母亲郭某楠、二叔陈某鑫居住并落户于此。陈某鑫作为申请人,经批准后翻建过房屋。陈某刚于1994年去世,陈某鑫于1998年去世。该户剩原告一人,陈某鑫无配偶无子女,留有遗嘱,所有财产归陈某芬所有,1998119日,陈某芬成为户主。

2000年,陈某芬外出求学及工作期间,陈某皓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M号院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卖给张某英。原告几经主张物权,张某英拒不返还房屋及宅基地。陈某皓无权处分原告财产,张某英明知所购房屋及宅基地非陈某皓财产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系恶意交易,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皓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过了诉讼时效,宅院是父母财产。

被告张某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

陈某新与赵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陈某刚、二子陈某鑫、三子陈某杰、四子陈某皓、长女陈某卿。陈某新因死亡于19961111日注销户口,赵某丽因死亡于1998515日注销户口。陈某刚与郭某楠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长女陈某芬,后陈某刚与郭某楠离婚。陈某刚因死亡于199417日注销户口,陈某鑫因死亡于1999824日注销户口。

陈某新、赵某丽在北京市房山区S村原有宅院一处,现为北京市房山区M号(以下简称M号院)。对于院内的房屋建成情况,陈某芬称M号院原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北房为陈某鑫、陈某刚于1987年共同出资建设,东房为二人1988年左右建造。陈某皓称M号院内东房两间系父母于1981年建造,北房四间为陈某鑫建设。

陈某芬于陈某鑫去世后搬至陈某卿家居住。

20011111日,陈某皓与张某英签订立卖房产契约,将M号院卖给张某英,房款一万五千元。陈某皓表示卖房是陈某卿让其出卖,卖房款也给付了陈某卿。

2005420日,张某英与案外人刘某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M号院卖给案外人刘某静,现M号院由刘某静使用。

另查,陈某芬户籍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M号,户别为农业家庭户。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芬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M号院权属存在争议,且陈某皓与张某英、张某英与刘某静分别签订了立卖房产契约、房屋买卖协议书。在这种情况下,陈某芬直接要求陈某皓、张某英返还M号院,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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