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20-12-18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杜A诉称:原、被告是亲兄弟姊妹关系,五人共同的父亲杜C于2005年5月13日去世,母亲杨H于2016年1月18日去世。第三人杜G是被告杜F之女,是本案现金部分的遗产保管人。父亲杜C和母亲杨H生前在A县有房屋一号一幢,该房屋被政府征占,母亲杨H于2013年8月20日与A县政府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置换得登记在杨H名下位于B区二号房屋;老房子被拆迁还补得现金419983.6元;另外杨H于2013年获得征地补偿款162400元。上诉财产属于原、被告父母亲的遗产,原、被告均享有法定继承权,经当地村委会两次调解,被告及第三人均拒绝将上述遗产给原告继承。现请求法院请求对原、被告的父亲杜C和母亲杨H的共有房产拆迁置换登记在母亲杨H名下的位于B区二号房屋进行继承分割;请求对父亲杜C和母亲杨H的共有房产拆迁补偿进行继承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杜F辩称:本案不属于法定继承纠纷,应按遗嘱继承进行处理;杨H生前立有遗嘱,已将老房子对应的B区二号房屋处分给原告杜B;对于房屋征收补偿款,不是本案遗产,杨H生前已将全部款项自愿给付给其孙女杜G,并且房屋征收补偿款对应的瓦房在杨H、杜C生前便已分配给杜F所有,杜F还对老房子翻新过;对于人头分配款,该款已全部用于办理杨H的丧事;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金额与证据中的金额不符,原告起诉被告缺乏事实依据,并且原告需要举证证明杨H去世时遗留的款项金额具体是多少,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杜C和杨H夫妇二人共育有原告杜A、杜B、杜F、杜D和被告杜F,第三人杜G是被告杜F女儿。被继承人杜C、杨H生前所有A县一号房屋,2013年8月20日某某县A县人民政府与被继承人杨H签订《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上述房屋被政府征收,被继承人杨H获得B区二号房屋、房屋征收补偿款394509.66元,2013年10月9日杨H将房屋征收补偿款本息合计394526.54元转账到第三人杜G账户上;2013年被继承人杨H分得征地补偿款160000元由被告杜F代为领取。原告杜A、被告杜F分别对被继承人杜C、杨H履行了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原告杜B、杜F、杜D对被继承人杜C、杨H履行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三.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杜C、杨H的遗产位于A县B区二号房屋一套,原告杜A享有十分之三的份额,原告杜B享有十分之二的份额,原告杜F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额,原告杜D享有十分之一的份额,被告杜F享有十分之三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