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中,对小产权房分割问题提出了参考意见,具体如下: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做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做出处理。在处理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给予适当补偿。
在涉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使用处理的判决内容不代表对小产权房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附:《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条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多少,哪怕是一分钱,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都是均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