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律师文集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律师文集 >

北京房产律师——向开发商支付定金后房屋未按时建设起诉退款纠纷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4-25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的房屋排号单:2.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排号金100万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怀柔项目系C公司开发建设并委托B公司销售。2016年12月11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排号单》协议。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和2016年12月11日分别向B公司支付排号金50万元,B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2张。后原告了解到B公司将排号金转给了C公司,用于的拆迁安置等费用。现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原告支付排号金购买楼房的目的无法实现,而被告拒不退还已收取的排号金,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C公司辩称,第一,C公司委托B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销售,但并未授权B公司收取所谓的排号金行为,故B公司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第二,C公司得知B公司收取排号金的行为后立即终止了委托销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未对B公司的行为进行追认,故收取排号金产生的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

第三,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排号单并收取排号金,C公司并未参与亦不知情,B公司也没有以排号金的名义支付给C公司相关款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C公司B公司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没有返还义务,应该全部由和谐置家返还。

B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查明

2016年12月11日,陈某君B公司签订的《房屋排号单》,约定:“一、陈某君作为买受人认购的商品房为位于怀柔区房屋……;四、买受人按照分期方式付款;五、买受人选择第2种方式排号:1.房屋排号金30万元,现交排号金人民币30万元可享受98折优惠。2.房屋排号金100万元,现交排号金100万元可享受9折优惠;六、房屋预售许可证发放当日,此排号金自动转为定金,以售楼处及受托方公告日期为准15日内需缴纳首付款并签署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陈某君分别2B公司交款50万元,B公司陈某君出具两张收据。2021年11月3日,陈某君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退还排号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君向本院提交了《房屋排号单》、收据等证据,被告B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C公司陈某君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并持答辩意见不同意陈某君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对于与本案相同情况的C公司杨某洁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再审认为,杨某洁B公司签订合同后,先后向B公司支付排号金共计100万元,而涉案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至今未能开工建设。杨某洁要求解除该合同,B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

B公司C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在履行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过程中,将收取的排号金以不同的形式转给委托人C公司用于项目开发费用。C公司应与B公司共同返还杨某洁排号金,并应当支付杨某洁自交齐排号金次日起产生的利息损失。原判关于C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认定和裁判不妥,再审予以纠正。本院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之前判决;二、确认杨某洁B公司2016年1月21日签订的房屋排号单已解除;三、B公司、北京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杨某洁排号金100万元并给付利息。判决后,C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确认陈某君B公司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房屋排号单》于2022年2月14日解除;

二、B公司、北京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陈某君排号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陈某君B公司签订合同后,先后向B公司支付排号金共计100万元,而涉案工程项目至今未能开工建设,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陈某君要求解除该合同,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一节,解除权人未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径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的,法院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合同相对方的时间确定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认定B公司C公司系委托代理关系,在履行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过程中,将收取的排号金以不同的形式转给委托人C公司用于项目开发费用,故对C公司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C公司应与B公司共同返还陈某君排号金,并应当支付陈某君自交齐排号金次日起产生的利息损失。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