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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屋多位子女共同使用过程中发生矛盾起诉确认房间归属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3-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将诉争房屋中属于三原告的面积份额腾退给三原告占有使用;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三原告,支付房产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按每月15000元的标准,自上一判决书生效日,计算至腾退日止,目前暂按270000元主张;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位于海淀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房产,在父母去世后经法院判决我们对该房享有权益。但被告方长期占据该房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鑫赵某坤周某兰辩称:我们并没有强占诉争房屋,同意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但在分割应考虑我们的居住情况,及赵某坤周某兰赵某鑫的照顾等因素。现我们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赵某鑫均系赵父赵母夫妇的子女。赵父赵母都已去世,所留遗产诉争房屋经本院判决由赵某鑫继承40%的所有权份额,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各继承20%的所有权份额。判决书中写明对于赵某鑫予以照顾的原因为其患病,生活有特殊困难。该判决于2019年8月29日生效。

赵某坤赵某鑫之子,周某兰赵某坤是夫妻关系,现三人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本案中,经本院委托鉴定,结论为:赵某鑫目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中双方均同意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但对具体的分割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另,双方均同意对于分割后多出自己应得份额的面积,按“70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其他继承人予以补偿。

根据房产证所附房屋测绘图,及双方所绘制的房屋平面图,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共计158.9平方米。

在房产证所附房屋测绘图中,一层走廊的套内面积为16.52平方米,而二层走廊的套内面积为20.9平方米。诉讼中双方均认可,一层楼梯下有一储藏间,面积为4.38平方米,在上述测绘图中未记入一层走廊的套内面积。另,一、二层南北两侧均各有一阳台。

 

裁判结果

一、位于海淀区A号房屋,其中一层南侧两间卧室及阳台,走廊(含楼梯下的储藏间),卫生间归赵某鑫所有;二层的南侧与北侧居室及阳台、走廊、卫生间,均归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所有;一层北侧厨房及阳台由赵某杰、高某、赵某峰赵某鑫共有。

二、赵某鑫及其共居人赵某坤周某兰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应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的部分腾空后交还三人。

三、赵某鑫给付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折价款701400元,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履行。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赵某鑫,作为诉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现均同意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法院予以支持。考虑有利于今后的生活,尽量减少矛盾,同时考虑赵某鑫患病,确需有家属共同居住予以照顾等因素,法院判定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层南侧两间卧室及阳台,走廊(含楼梯下的储藏间),卫生间归赵某鑫所有;二层的南北居室及阳台、走廊、卫生间,均归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所有;一层北侧厨房及阳台由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赵某鑫共有。赵某鑫及其共居人赵某坤周某兰应将诉争房屋中属于原告方的部分腾空后交还原告方。

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赵某鑫应分得的套内面积应为总套内面积的40%,即63.56平方米(158.9X40%=63.56平方米)。而其实际分得的面积总数为73.58平方米(11.752+5.93+20.9+15.47+25.4=73.58平方米)。多出的10.02平方米,赵某鑫应给予对方折价款701400元。

另外,法院判决一层的走廊归赵某鑫所有,但赵某鑫应为原告方在出入诉争房屋,提供便利。双方也应考虑亲情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努力减少或避免对走廊的通行、共有部分的使用产生的矛盾。如有矛盾双方可另行解决。

原告方另要求被告方支付占用房屋的使用费。法院考虑赵某鑫并非强行占有,加之其身患病确需照顾,故法院对原告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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