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将诉争房屋中属于三原告的面积份额腾退给三原告占有使用;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三原告,支付房产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按每月15000元的标准,自上一判决书生效日,计算至腾退日止,目前暂按270000元主张;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位于海淀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房产,在父母去世后经法院判决我们对该房享有权益。但被告方长期占据该房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鑫、赵某坤、周某兰辩称:我们并没有强占诉争房屋,同意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但在分割应考虑我们的居住情况,及赵某坤、周某兰对赵某鑫的照顾等因素。现我们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赵某鑫均系赵父、赵母夫妇的子女。赵父、赵母都已去世,所留遗产诉争房屋经本院判决由赵某鑫继承40%的所有权份额,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各继承20%的所有权份额。判决书中写明对于赵某鑫予以照顾的原因为其患病,生活有特殊困难。该判决于2019年8月29日生效。
赵某坤系赵某鑫之子,周某兰与赵某坤是夫妻关系,现三人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本案中,经本院委托鉴定,结论为:赵某鑫目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诉讼中双方均同意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但对具体的分割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另,双方均同意对于分割后多出自己应得份额的面积,按“70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其他继承人予以补偿。
根据房产证所附房屋测绘图,及双方所绘制的房屋平面图,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共计158.9平方米。
在房产证所附房屋测绘图中,一层走廊的套内面积为16.52平方米,而二层走廊的套内面积为20.9平方米。诉讼中双方均认可,一层楼梯下有一储藏间,面积为4.38平方米,在上述测绘图中未记入一层走廊的套内面积。另,一、二层南北两侧均各有一阳台。
裁判结果
一、位于海淀区A号房屋,其中一层南侧两间卧室及阳台,走廊(含楼梯下的储藏间),卫生间归赵某鑫所有;二层的南侧与北侧居室及阳台、走廊、卫生间,均归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所有;一层北侧厨房及阳台由赵某杰、高某、赵某峰、赵某鑫共有。
二、赵某鑫及其共居人赵某坤、周某兰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应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的部分腾空后交还三人。
三、赵某鑫给付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折价款701400元,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履行。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赵某鑫,作为诉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现均同意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法院予以支持。考虑有利于今后的生活,尽量减少矛盾,同时考虑赵某鑫因患病,确需有家属共同居住予以照顾等因素,法院判定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层南侧两间卧室及阳台,走廊(含楼梯下的储藏间),卫生间归赵某鑫所有;二层的南北居室及阳台、走廊、卫生间,均归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所有;一层北侧厨房及阳台由赵某杰、赵某涛、赵某峰、赵某鑫共有。赵某鑫及其共居人赵某坤、周某兰应将诉争房屋中属于原告方的部分腾空后交还原告方。
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赵某鑫应分得的套内面积应为总套内面积的40%,即63.56平方米(158.9X40%=63.56平方米)。而其实际分得的面积总数为73.58平方米(11.752+5.93+20.9+15.47+25.4=73.58平方米)。多出的10.02平方米,赵某鑫应给予对方折价款701400元。
另外,法院判决一层的走廊归赵某鑫所有,但赵某鑫应为原告方在出入诉争房屋,提供便利。双方也应考虑亲情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努力减少或避免对走廊的通行、共有部分的使用产生的矛盾。如有矛盾双方可另行解决。
原告方另要求被告方支付占用房屋的使用费。法院考虑赵某鑫并非强行占有,加之其身患病确需照顾,故法院对原告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